“兩個為主”——強化上級紀委領導作用
在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報告明確了“兩個為主”,即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實行的是雙重領導,但在以往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得到主要領導同意后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
廣東省紀委書記黃先耀說:“部分基層紀委和派駐紀檢機構的領導干部對同級黨委不敢監督,擔心人、財、物受影響、被牽制,所以畏首畏尾,不願觸動既得利益。”
這種情況往往會造成嚴重后果,一些腐敗大案要案,存在多年卻未能發現,結果愈演愈烈﹔有的地方長期存在團伙性腐敗活動,涉案人數多,活動范圍大,卻遲遲未能查處。
“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上級紀委同時知情,那麼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就不能輕易放棄對案件的查辦,這有利於推動查處腐敗案件,打擊腐敗犯罪。”中央紀委研究室負責人說。
浙江省紀委書記任澤民認為,當前關鍵是要研究制定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指導性意見,進一步明確雙重領導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特別是在查辦腐敗案件方面,亟須出台更加細化、明確的操作辦法,使上級紀委加強領導有章可循、下級紀委接受領導有據可依。”
中央紀委研究室負責人還指出,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於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系,有利於他們更加大膽地履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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