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東
政府在建工程完工后,建設方本應迅速向開發商支付工程款,但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城鄉建設局原局長鄧新懷卻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延長支付工程款的時間,以致開發商為了拿到工錢不得不“打點”一番。
法院審理查明,鄧新懷先后多次收取多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招標公司、建筑公司的好處費逾223萬元。鄧新懷的副手安自寶在任副局長期間,也先后多次收取多家公司的好處費和購物卡累計達54.8萬元。除了受賄,兩名被告人在明知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得減、免、緩的情況下,擅自利用手中權力審批多家建設單位和房地產公司緩繳基金,致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近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鄧新懷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24萬元﹔判處安自寶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正副局長“生財有道”
法院審理查明,在鄧新懷擔任石嘴山市城鄉建設局局長期間,石嘴山市上馬了多項政府工程。這些政府工程完工后,一些開發商為了盡早拿到工程款,便紛紛向手握工程款發放憑証審批大權的鄧新懷行賄,石嘴山市宏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羅某便是行賄者之一。為盡早拿到工程款,在2007年至2010年期間,羅某先后4次向鄧新懷行賄共計100萬元。
另外,銀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二分公司經理馬某,為討要工程款,也在2008年至2011年4年多的時間裡,先后7次向鄧新懷行賄55萬元。為了與鄧新懷搞好關系,馬某在得知鄧新懷買了一輛豐田漢蘭達轎車后,出資23萬余元為鄧新懷支付購車費。
公訴機關指控,為了掩蓋犯罪所得,鄧新懷將受賄所得100萬元以其外甥胡某的名義存到銀行,其購買的漢蘭達轎車也是以外甥的名義購置,就連一套價值18萬元的商品房也在其外甥名下。案發后,鄧新懷上繳了全部受賄所得。
作為鄧新懷的副手,石嘴山市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安自寶在受賄方面另有一套——相比鄧新懷動輒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受賄金額,安自寶每次受賄金額並不大,受賄手法可謂細水長流。
2010年6月,為感謝安自寶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星湖春天工程決算審核時給予的幫助,寧夏開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某向安自寶行賄6萬元。這是安自寶收受錢財最多的一次。
據公訴機關指控,安自寶經常去工地檢查工程安全質量,開發商為了讓安自寶在施工現場檢查安全質量時少挑毛病、少處罰,紛紛送上好處費。經查,先后有20多家建設單位或開發商向安自寶行賄。法院審理查明,安自寶先后收受現金、購物卡共計54.8萬元。案發后,安自寶上繳了全部受賄款物。
濫用職權損國家利益
除了受賄,鄧、安二人還濫用職權,違規審批。
公訴機關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間,鄧、安二人違反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制訂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辦法》的規定,擅自審批石嘴山市華遠房地產開發公司等11家建設單位的12個施工項目,違規允許開發商緩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共計169萬多元,其中,安自寶擅自審批寧夏榮達房地產公司永樂園三期工程緩繳牆改基金104萬多元。
庭審時,公訴機關出示証人証言,証實鄧、安二人明知牆改基金不能緩繳,仍在未召開局長辦公會的情況下,批准11家建設單位緩繳牆改基金,給國家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在庭審中,鄧新懷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濫用職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罪名有異議,辯稱其擅自審批相關企業和單位緩繳牆改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同時,11家單位和企業也均與城鄉建設局簽訂了緩繳牆改基金的協議和付款計劃,如果建設局採取行政或法律措施的話,可全部清收所有緩繳的基金,不應視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法院經審理后,未採納鄧新懷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大武口區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兩名被告人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擅自批准企業緩繳牆改基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大武口區法院綜合考慮鄧新懷具有自首情節,安自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在案發后將受賄贓款全部上繳等情節,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鄧新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24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24萬元。安自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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