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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廳官員受賄35起 多為下屬送感謝費

2013年11月25日08:18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誰讓“感謝費”成了財政撥款的“權力租金”

從審批到監督:各環節皆有“漏洞”

財政撥款吃拿卡要現象的頻發,讓人不禁產生疑問:症結究竟在哪兒?

“還是制度的不完善。”林喆說,財政撥款從審批、監督到公示,各個環節都還存在一些漏洞。

此前,有媒體就馮哲案評論,認為該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官場腐敗風氣。“審批和撥付往往是主管官員一個人說了算,沒有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証,資金使用也存在許多浪費與挪用、侵吞現象。這也使得獲得撥款的地方與部門可以從撥款中拿出錢來行賄,甚至在根本不符合申請撥款條件的情況下‘空手套白狼’。”

李成言認為,目前財政部門直接撥款的權力過大,“所有的撥款必須經過人大預算委員會通過,這才是最有力的制約。”

在財政行政許可與審批環節,貪腐案件時有發生。據媒體報道,1997年,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在為某發展銀行向財政部申請增加汽車租賃額度大開“綠燈”﹔1999年至2001年間,徐放鳴又違規審批某國有銀行承攬財政部外債發行包銷業務。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而在監督環節,李成言認為,目前具體監督措施也沒有到位,撥款過程中存在內部的暗箱操作現象,不能做到每件事情都公開。

成都理工大學廉政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肖雲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財政撥款的監督部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眾,二是地方的紀檢監察部門。

“但是,對公眾和百姓來說,錢是怎麼下來的,撥到哪個部門,總數多少,應該怎麼開支,對於這些,百姓往往都不清楚。”肖雲忠認為,公眾監督的基礎在於對財政撥款的基本情況有所了解。對財政撥款各個環節的不了解,無疑會將公眾監督的路堵死。

對於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林喆認為,由於目前的處罰措施不完善,存在當事人不告就不處理的問題,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也可能會失靈。

而負責財政撥款分配的官員,其受賄時間也往往比較長。前述案例中,雷應全案受賄時間是6年,陳柱兵案受賄時間是10年,馮哲案的受賄時間更是長達14年。這也暴露出財政撥款多個環節存在漏洞,使違法行為不易被發現。

“財政撥款程序的設計和監督都有問題。”肖雲忠說,“程序設計不科學,財政撥款的流程上缺乏監督,就容易出現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的目的就能達到。”

完善公示制度,實現財政撥款全程透明化

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發現,關於如何彌補財政系統的漏洞,各地均在探索。

2005年,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廣東、雲南、河南、江西等省級財政廳紛紛制定了針對各地財政腐敗問題的實施細則。各地方財政廳一方面強調了財政資金全過程、實時、直接、無“盲點”監管,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干部選拔任用上的公開透明。

2007年,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開展財政撥款回扣案件專題調研后,建議今后對所有財政撥款行為都進行公示。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防止暗箱操作,建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確定財政撥款方案后,在堅持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進行公示的同時,還要列出各鄉鎮各村庄的具體補助情況,在受益村‘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以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增加村一級財務收支透明度。”

林喆認為,目前,我國的公示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目前的公示方式是在單位的信息欄中公示,或者開會的時候口頭講一下,都不是很嚴格、很規范的。各個單位都應該設立公示欄,定期發布消息。”

肖雲忠同樣呼吁完善現有的公示制度。“首先需要對流程進行公示,整個流程讓老百姓知道,包括財政撥款是怎麼撥下來的,撥到哪個政府部門,這筆錢要用來干什麼,應該怎麼做預算,遵循怎樣的政策,哪些項目可以申請等等。”

肖雲忠認為,如果這些都能公示出來,違規的行為就會大大減少。

此外,林喆還呼吁建立含公示在內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申報結果的公示范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這裡不應有秘密申報部分,也不應有暗箱操作部分。規定對不如實申報收入者,‘以謊報罪’論處。”她說。

林喆認為,在沒有《反腐敗法》的前提下,我國應該出台專門的禁止性條例,來杜絕國家公務人員在財政撥款過程中的吃拿卡要現象。

“公務人員在完成事務之后不得向當事人索取報酬,不得接受對方的報酬,這些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林喆說,一旦有人違反,就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林喆還建議,在此基礎上,還可制定公務人員接受禮品范圍及其最高限額的規定。林喆介紹,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反腐敗法律都有不得接受饋贈的明確規定。例如,瑞士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禮品或其他好處,規定“非法所獲禮品或其他好處要交公”。巴基斯坦法律規定,未經政府事先批准,“任何政府公職人員不得接受或允許其家庭成員接受任何人贈送的、可能使其對饋贈者承擔職務上的義務的禮物。”

然而,完全禁止公務員接受饋贈的法律在實踐中會遇到種種困難,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指出了“不適當的”報酬的范圍。如,英國文官守則規定,禁止文官接受與他的工作有關的個人或單位贈送的禮品、酬金或饋贈,以及頻繁的宴請,因外交禮節而收的禮品必須上交,但日歷之類的小禮物除外。澳大利亞、新加坡、韓國、印度等國法律也有相似的規定。

“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可以將我國公務人員接受禮品的最高限額規定為300元人民幣。”林喆說。(蘇孟迪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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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妍、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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