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 一把尺量到底
然而,記者從我省各地檢察機關了解到,目前,因為行賄獲刑的案例並不多。不僅是我省,在省外這一現象也普遍存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曾做過估算,當前,行賄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僅為受賄者的1%。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
法律專家表示,這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對行賄罪和受賄罪規定的“不對稱”造成的。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而對受賄罪,刑法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立法的意圖是為了保持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處罰受賄者比處理行賄者要重。
當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限於目前的辦案條件,不少司法機關偵查賄賂案件時,往往是以行賄人為突破口的。
今年6月,甘肅華亭原縣長、縣委書記任增祿受賄案在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12年6月,任增祿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賄賂款、物折合991萬余元,另有411萬余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然而,向其行賄的129名官員僅有4人被治罪。
很多案例顯示,行賄人和受賄人雖然是拴在一根線上的螞蚱,數量往往並不對等,一名受賄人往往對應多名行賄人。不過,當某個受賄人“落馬”后,他所對應的行賄人有時卻能全身而退。
法律專家表示,嚴懲受賄又寬辦行賄,危害其實很大。因為行賄人全身而退后,很快又會“重操舊業”,去盯另一個有縫的蛋,從而進入惡性循環。如果這種行為蔓延成風,將會嚴重破壞法治建設和社會公平。難怪有法律人士將此舉形容為“開著水龍頭拖地”。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以5000元為“起刑點”,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根據《解釋》,行賄罪則以1萬元為“起刑點”,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有關專家表示,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行賄、受賄一樣嚴懲,必須對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行賄罪的量刑加以提升,來增加行賄者的違法成本,從源頭上震懾賄賂犯罪,降低部分官員被腐蝕的幾率。同時,要破除部分司法機關在偵查賄賂犯罪時的“口供依賴症”。隻有不斷提升偵查技術和偵查能力,才能讓行賄人討價還價的“資本”逐步消解。
■新聞背景
我省檢察機關查辦的行賄案件特點:
●行賄人以公司企業經營人員和個體戶居多。從掌握的情況看,這兩類人員約佔80%,其中不少是企業老板和經銷商。
●行賄方式以傳統的財物為主且金額呈上升趨勢,給予現金、購物卡、貴重財物、有價証券等傳統賄賂物仍是主要行賄方式。
●發案領域廣但又相對集中,尤以工程建設領域為高發區,其他突出的領域有行政審批、醫藥購銷領域、國有單位採購、土地開發出讓等。
●行賄人多頭行賄、多次行賄的現象比較普遍,賄賂犯罪窩案、串案大幅上升,辦一案查一串挖一窩現象比較常見。
■專家觀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行賄行為增加的后果,絕非單一的受賄犯罪相應的增加。很多案例証明,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也都會相應增加,因為這些犯罪背后的真正驅動力,都與特定利益相關。刑罰的確定性、嚴厲性和及時性,是公認的刑罰威懾效應形成的三個必要條件,有必要針對行賄犯罪“改進刑罰”。(記者 翁浩浩 通訊員 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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