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間,北京一村委會副主任在國家會議中心辦婚宴,3天擺酒250桌,總花費約160萬元。這則消息,讓村官腐敗問題再次走入聚光燈下。
盡管紀委初步調查顯示,暫未發現該村官動用公款辦婚宴的証據。但這儼然如一記重磅炸彈,“炸”開了公眾對近年頻現的村官型“土豪”的種種記憶:
從2009年,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花費千萬為其家眷修墳墓及建祠堂的山東村官李德海,到2011年全國“村長”論壇上,隨處可見的豪車座駕﹔從今年2月,被舉報坐擁20億身家的深圳村官周偉思,到最近剛剛宣判的海口5名村官,伙同他人侵吞近1300萬元征地款……
村官不是“官”,但貪腐起來,卻比真正意義上的公務員“胃口更大”。以致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慨嘆:“腐敗‘落勢化’,村官腐敗問題已是老生常談。”
是什麼制度讓“小”村官頻成“大貪”?
資源性腐敗成村官斂財大宗
什麼是“村官”?
“村官並不是我們所說的官員或公務員,主要指兩個組織的成員及負責人——即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又稱“兩委”——記者注)。少數情況下,也包括村會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看,村委會主任是村民自治組織的管理者,村支書則是各級黨組織聯系9億農民的“神經末梢”。他們大多沒有公務員編制,“有公事是干部,沒公事是農民”。
俗話說“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針”就是活躍在9億農民中的村官。在一些紀檢干部眼中,他們“是官非官,是民非民,兩頭不靠”,但權力的“含金量”卻非常高:管理村務資金、發放土地征收補償款、申領惠農補貼……
這些,都可能是村官腐敗的“切入口”。
2012年9月,陝西省吳堡縣一位檢察官撰文稱,從近年查處的村官腐敗案件看,腐敗的主體80%以上為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貪污、挪用公款居多,公款來源“幾乎遍布‘兩委’職權所涉及的各個方面”。
村官腐敗,在不同地區形態各異。有媒體梳理發現: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一些“城中村”、“城郊村”,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拆遷、征地和項目建設中﹔而在偏遠和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則主要集中在截留惠農補貼、五保金、低保金等項目上。
“廢除農業稅之前,是從農民家裡收錢,農民對村務比較關心﹔現在農業稅廢除了,各類種糧補貼的力度又在加大,當上級往下撥款時,很多名目農民都不知道。”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徐勇向中國青年報分析其中一種村官貪腐形態,“現在,很多農民外出打工,有的村官就盯上了這些人的應得款‘漏洞’,通過造假名單、做假賬等方法,套騙國家補貼款,虛報、冒領比較嚴重。”
另一種形態,更容易成就“身家千萬”的村官。
“那就是資源性腐敗——從村集體的土地、礦產和林業等資源中牟利。”支振鋒說,“而且,越是涉案金額大的村官腐敗,越是和資源關系密切。”
河南省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曾發布數據稱,在1994年至2002年,其查處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生在土地轉讓、資金管理環節的案件約佔92%。今年上半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也發布調研結果稱,在2009∼2012年查辦的44件村官職務犯罪案件中,逾七成涉及征地拆遷領域,與開發商“互利互惠”,結成各種形式的利益聯盟,損害集體利益“肥”了個人,成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浙江永嘉縣新橋村委會原主任余乾壽,在拆遷和安置房項目中,貪賄3000余萬元﹔深圳龍崗區村官周偉思,在舊城改造項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產公司逾千萬元“好處費”……盤點近年一些知名的“小村官大貪”案件,很容易發現土地等資源的影子。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黨國英分析,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土地、礦產等資源市場價值激增,村官權力的“含金量”也急劇膨脹。“一些征地項目對農民來說並不公平,鄉鎮政府需要村官的配合,起到‘中間人’的調節作用。農民和政府、開發商不直接面對面,村官‘壟斷’信息資源,可以從中找到有利可圖之處。”南開大學政治學系主任、農村政治學專家程同順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