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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是什麼讓“小”村官頻成“大貪”

2013年10月28日07:4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是什麼讓“小”村官頻成“大貪”

對村官的“監督之眼”去了哪兒

頻發的村官腐敗催生一個疑問:“監督之眼”去了哪兒?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村民監督。其他村民自治法規規定,在村官日常權力運行中,民政部門管選舉、農委管集體資產和離任審計、違法違紀歸紀檢監察、土地征用由國土部門管……可謂方方面面都有監督者。

“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門管理,其實是‘多家管理誰都沒有管理’。”有學者將對村官的監管概括為“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來自村民的自下而上監督,首先“阻力重重”。

“法律規定,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村民會議,村委會只是常設執行機構。但現在,‘村民自治’往往變成‘村委會自治’。”支振鋒說。有學者撰文指出,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設計中,村委會“一支獨大”,權力機構不常設,監督村委會還要靠被監督人“召集”,以致有學者慨嘆:如果說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是“四駕馬車”,“絕大多數的村民自治,目前隻完成了選舉環節,其他三個環節成了‘擺設’。”

“農村‘熟人社會’的特點,加劇了這種監督困境。”程同順補充說。

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罷免村委會主任,須有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並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這種監督方式,條件苛嚴,農民又往往擔心打擊報復或不願得罪人,而不願、不敢監督。”

來自同級的監督,同樣顯得“疲軟無力”。

“現在的村官腐敗,往往是‘窩案’。”支振鋒表示,“一出事,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會計等一起抓,有的崗位干脆是一個人兼任。”

記者梳理發現,在一些農村,拉動基層發展有“三駕馬車”之說——黨組織(黨支部)、自治組織(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經聯社),但“三駕馬車”多由一套人馬運作:有的村官身兼數職,可謂集黨務、管理權和財權於一身﹔有的村官,把會計等職位弄成自家親戚擔任,導致“打白條”、“自批自支”現象泛濫。

來自上級的監督,成效如何?

有學者用“狀態尷尬”形容。對村委會干部,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副院長岳經綸教授曾向媒體分析,村委會是自治組織,鄉鎮和街道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上級”,更多時候,鄉鎮和街道還需要村居協助進行社會管理。

“目前,鄉鎮對村組織隻能進行諸如稅費收取、換屆選舉、計劃生育等事務性工作的指導,而難以在集體資產處置等方面進行具體監督。”徐勇表示,“有時,鄉鎮干部和村干部之間還可能存在‘相互勾連’問題。”

對村黨支書的監督,程同順告訴記者,來自紀委的“黨內監督”也常面臨“難以落實”的困局。“由於村官級別有限,級別高的紀檢部門對村官腐敗問題,有精力查處的少﹔而縣級、鄉鎮級紀檢部門,與村官基本上互相認識,屬於‘利益共同體’,一般不願受理這樣的舉報。”

於是,老百姓很容易看到,很多村官“上台容易下台難”。一些人不惜賄選收買人心,一旦贏得選舉,就萬事大吉,忙於大肆貪腐以“收回成本”。有的村官任職幾十年,腐敗連連,卻很少遭到罷免。

“政經分離”或是釜底抽薪之策

對怎麼給村官套上“緊箍咒”,各地一直在摸索。

落實《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的村務公開制度,是較為傳統的一個。有媒體總結,無論土地征用還是惠農款發放,村官在“二傳手”角色下,難免“暗箱操作”。村民無從知道土地征用數量和補償款數額,大宗腐敗便由此滋生。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這類涉及村民重大利益事項的公開原則,是“隨時”。但該法對村官“不公開”或“公開不實”的應對,卻規定得疲軟乏力。在一些農村,村務公開走形式、黑板報上的“糊涂賬”等現象,令村務公開制度頻遇尷尬。

“城市化讓農村管理變得更加復雜,《村委會組織法》需要調整,要對村民自治中涉及的所有權利和利益進行全面界定。”深圳大學行政管理學教授馬敬仁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馬敬仁還提示,“審計進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村官聯手制造財務“黑洞”。

“現在,村集體往來賬目等經濟問題比較多,像村官‘白條’、‘內部私分’等貪腐現象,大多與此有關。”長期以來,審計機關無法對村級組織進行審計,對村官的審計監督基本處於“盲區”。馬敬仁表示,現在,按照新修訂的《審計法》,可以將村集體作為集體經濟單位,納入審計范圍內。

記者查詢發現,2007年后,“審計進村”已經在黑龍江、江蘇、山東、廣東等省市的農村開始了探索。“對村官監管,還有一些鄉鎮建立了紀檢、審計、監察‘三合一’的長效制度,審計部門負責財務,監察部門考核績效,紀委負責廉政建設。”馬敬仁說,“這樣做,對村官監督更有效率,也能‘防微杜漸’。”

來自村民的監督智慧,更加不可忽視。

2008年,四川馬岩村曾創造了“五瓣梅花章”來先行審計村財務,贏得輿論關注:五位村民監督員各持公章的一瓣,村裡的每一項支出,須由五人一致同意才能報銷。“為了解決村民‘想監督又不知如何監督’的困局,近年,村務監事會也是一個創舉。”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項繼權教授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記者了解到,2007年,村務監事會在廣東省梅州市蕉嶺縣芳心村率先試點。在縣、鎮的支持和組織下,村民選舉老干部、老模范和老黨員等委員,組成獨立於“兩委”之外的村務監事會。監事會成員提前把村裡的一切大事告訴村民,在廣泛收集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對村委的決策和財政進行監督和公示。

這些舉措能釜底抽薪嗎?項繼權認為,最可能釜底抽薪的,還是“推行‘村社分開’”,即削弱村官與土地等資源的天然聯系。

“村委會本身是政治自治組織,現在村官腐敗多發,是因為在農村基層權力中,政經不分、村社不分。”項繼權表示,目前,本應屬於集體的土地等資源,卻由村委會來代行各種權利,“村官在經濟方面的權力太大、管得太多、手伸得太長,讓腐敗滋生不止。”

記者查詢發現,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已開始探索這種“分離”。

比如在廣東南海,正探索將村委會的自治職能——包括社會服務職能,與對集體經濟的管理職能分開。村居委會成員不得兼任村集體經濟的負責人,傳統意義上的“村官”隻專注於基層自治和公共服務,村居集體經濟則引入“職業經理人”管理。

“把集體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獨立出來,交給類似‘股份社’這類經濟組織。村干部權力的‘含金量’就變小了,監督成本就會大大下降。”黨國英說。(王夢婕 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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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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