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舉報中心原主任李新民利用職務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相關單位購買住房,並以借錢為名讓他人為其墊付部分房款,以此方式受賄143萬余元。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新民有期徒刑十年半,並沒收犯罪所得129萬余元。
案情
3萬買市值72萬房屋
現年59歲的李新民大學本科文化,從2001年10月起,先后擔任市質監局稽查大隊主任、市質監局機動車檢驗技術管理處處長、石景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去年1月始任市質監局投訴舉報中心主任。
1999年至2005年期間,李新民任職市質監局稽查大隊副主任和主任時,曾帶領稽查大隊對生產銷售假冒琉璃河水泥廠水泥的小廠子進行執法,由此認識了琉璃河水泥廠的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
當時琉璃河水泥廠有欠款單位以實物方式償還的多套抵賬房,2000年左右,經李新民牽線搭橋,市質監局購買了其中的13套抵賬房作為福利分房。李新民也分得了慧忠北裡的一套房屋。不過,因該房屋漏水,李新民找到水泥廠廠長馬某和副廠長劉某等人,希望換房。
然而,換房卻最終變為水泥廠以3萬元的低價賣給李新民一套位於原崇文區永外管村的房屋,經鑒定購買時該房屋市場價為72萬余元。提及這樣做的動機,馬某表示,“感謝李新民曾帶隊打假,且為水泥廠的銷售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
2004年,有群眾通過信訪,向市質監局舉報李新民接受賣房單位贈與的一套150平米的房子。為了平事,在市質監局將李新民原來分得的房屋以55萬元從他手裡回購后,李新民又向水泥廠補交了51萬元房款,並私自找分房委員會開具換房証明,証明管村這套房屋是與慧忠北裡的房屋調換而得的。2005年,李新民將這套房屋以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一位副處長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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