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買房后不提還款
2009年初,李新民為給兒子准備婚房,找到金隅水泥經貿公司經理姜某。姜某曾任琉璃河水泥廠銷售公司的經理和副廠長,同樣因為李新民幫琉璃河水泥廠打過假,姜某曾向李新民提過“如有事需要幫忙,盡管提”的客氣話。在李新民幾次提出買房后,姜某將公司在大成路28號院一套抵賬房,按照抵賬價格73萬余元賣給了他,后登記在李新民兒子名下。因李新民稱手裡錢不夠,該房屋是先過戶再交房款的。
對於這套房屋,李新民個人隻交了61萬元,余下的12萬余元,他找東方萬事達食品公司的老板張某提出“借款“。李新民與張某也是在工作中認識的。張某多次向李新民表示,希望李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別難為他的公司,李新民也曾經為張某順利拿到生產許可証幫過忙。
“李新民后來也沒還過我錢,我也沒指望能要回錢。”張某說,他給李新民出買房款就是想和他搞好關系,有事好讓李多幫忙,而且“借”錢是李主動提出的,不好拒絕。半年之后,李新民就因該房屋位置太遠,以170萬元左右出售。
判決
法院認定具有索賄情節
庭審中,李新民對指控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辯護人提出,李新民在2004年補交過管村的房款51余萬元,應從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抵扣。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新民補交房款系有人舉報其接受賣房單位贈房,是出於掩飾自身的受賄行為,該情形並不影響先前已實施完畢的受賄行為的成立。
法院認為,李新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索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新民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歸案后能夠如實交代犯罪行為,退賠全部受賄所得及收益,故予以從輕處罰。在案錢款1430200元中,有1297992元系受賄所得及其收益,法院依法予以沒收,余款退還被告人。(記者 顏斐)
相關新聞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黨員學習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