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錢交易下,丁書苗等人非法經營額多達30億余元,其個人就獲利20億余元。盡管丁書苗本人認罪,但辯護律師認為非法經營罪的指控不成立。此外,對丁書苗兩項行賄事實的指控,辯護律師也提出了異議。
辯論焦點之一
是否構成行賄?
對於檢方指控丁書苗行賄劉志軍部分財物,其辯護律師認為,不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辯方:
財物沒給劉志軍
丁書苗的辯護律師稱,劉志軍先授意丁書苗花錢找人辦事在前,丁書苗去找人辦事,后被詐騙。這些錢沒被劉志軍收受。“行賄罪必須是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但本案的財物流向了騙子,而不是給了劉志軍。”辯護律師認為,如沒劉志軍的授意,丁書苗不可能知道何洪達被查處,也不可能花錢找人辦事。雖然這筆錢被法院認定為劉志軍的受賄款,但不必然等於丁書苗構成行賄罪。即使按行賄罪處罰,也應屬未遂。
而對向范增玉的行賄指控,辯護律師認為,丁書苗為多參與扶貧項目而捐款,不是經營行為,也不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節。范增玉利用丁書苗急於擺脫被調查的心理,不停索要財物,丁書苗不構成行賄罪。
檢方:
行為結果不影響定罪
公訴人認為,丁書苗以出錢幫劉志軍辦事的方式向劉志軍行賄,不管是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還是其他方式,但本質是權錢交易,是為了感謝劉志軍給她謀取巨額利益,以及繼續為她謀取利益。事情最終是否達成了丁書苗預想的結果,都不影響其行賄罪的認定。在察覺其可能被有關部門調查后,丁書苗請范增玉提供幫助,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雖然有部分是范增玉主動索要的,但不影響丁書苗行賄的認定。此外,丁書苗還以現金、加油卡、購物卡等方式給范增玉錢款。
公訴人認為,丁書苗行賄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特別巨大且犯罪時間長達5年,並通過行賄謀獲取巨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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