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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案件

海南:聚焦10起侵害群眾利益典型腐敗案件

2013年09月25日08:45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聚焦10起侵害群眾利益 典型案件

5.一窩蛀虫內外勾結違法辦社保手續

涉案人員被判刑1年至10年不等

2012年6月,海口市紀委對市地稅局、秀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單位部分工作人員受賄案件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海口市地稅局社會保險費征管局符某、孔某某,秀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主任科員王某開、秀英區長流鎮政府工作人員李某等16名國家工作人員在收取陳某、吳某等人的107.25萬元好處費后,利用職務之便,為344名不符合補繳五項社會保險的社會人員違法出具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並辦理社會保險待遇手續。其中的230人隨后領取了失業保險金186.9萬元,9人領取養老金5.7萬元,海口市就業局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59.4萬元。以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52萬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符某、孔某某、王某開、李某等人先后被開除黨籍、行政開除,並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符某、孔某某、王某開、李某等人因犯受賄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0年不等。

點評:

社會保險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是參保群眾的“養老金”和“救命錢”。國家對辦理社保手續規定了明確的申請條件和審核程序,設置了多個制約環節。但層層審核、環環制約的機制,在少數“蛀虫”與社會人員內外勾結、相互利用、集體違法面前竟成了擺設。

要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處理幾個人了事,必須從源頭上、從根本上綜合治理、標本兼治,認真排查社保工作的廉政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健全制度措施、堵塞漏洞,並切實加強監督,特別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促進社保手續審批規范化、公開化、透明化,讓蛀虫無可乘之機、無可鑽之洞。

6.集體土地補償款竟被私分揮霍

村支書被開除黨籍

2012年7月,根據群眾舉報,樂東黎族自治縣紀委對抱由鎮永明村黨支部書記唐某某等村干部侵佔、揮霍集體征地補償款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2011年7月,樂東征用了永明村部分土地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永明村委會獲得征地補償款15.24萬元。唐某某等人以村委會報賬員因病不在崗和不知道村委會賬號為由,要求將補償款存入一村干部的私人銀行賬戶。之后,唐某某等8人各分得1.45萬元,余下款項用於清償村委會的欠款。

另查明,自2010年7月以來,永明村委會違規用征地補償款支付村干部外出旅游開銷10萬元,支付招待費58萬余元,還支付40萬余元用於購買兩輛皮卡車和36輛摩托車。

2012年12月,樂東縣紀委給予唐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點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款應為全體村民共有。唐某某等人忘記自己的職責,目無法紀,不經村民會議同意,便私自瓜分、巧立名目揮霍集體征地補償款,直接損害了農民群眾的切身權益,傷害了農村基層的黨群干群關系,影響了農村和諧穩定。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三資”管理,是廣大農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農村基層干部違紀違法易發多發的領域。要嚴肅查處發生在農民群眾身邊的違紀違法案件,堅決遏制“村官”腐敗的勢頭,加強和規范“三資”管理,切實維護農民群眾的利益。

7.村干部弄虛作假騙取補償款

涉案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2年5月,陵水黎族自治縣紀委對三才鎮港演村委會干部騙取青苗賠償款等問題進行立案檢查。

經查,2010年6月,陵水縣政府決定征用三才鎮港演村部分土地建設公共墓地。在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林某英的授意下,村干部吳某文、萬某某伙同林某強、劉某雄等人虛造賠償表,騙取青苗補償款179萬余元,其中林某英通過弄虛作假獲得贓款115萬余元。

征地過程中,三才鎮黨委副書記、征地工作指導小組組長王某武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職責,沒有復核就直接在吳某文等人虛造的賠償表上簽名確認,最終造成國家損失。

2013年,陵水縣紀委監察局給予王某武、林某英等人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陵水縣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依法判處王某武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以貪污罪判處林某英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判處吳某文有期徒刑10年6個月,萬某某、林某強、劉某雄分別獲判有期徒刑6年至10年不等。

點評:

林某英等人膽大包天,弄虛作假騙取青苗補償款,而王某武未經復核就簽名確認,也為自己“簽”下了3年有期徒刑。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弄虛作假、蒙騙過關騙取補償款,終究要如數退贓,並搭上多年牢獄,拉上一糊涂官,真是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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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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