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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出台 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

2013年09月24日08:53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9月24日電 (記者高雷)近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制定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下面簡稱《辦法》)的通知,《辦法》要求各單位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辦法》還明確了會議費綜合定額標准,其中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辦法》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3]286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黨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朴、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准。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各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后執行,並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

  第八條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准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

  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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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雷、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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