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石山鎮榮堂村、玉庫村1297.46萬元征地補償款遭侵吞一案,經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由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行賄罪,判處王修光無期徒刑﹔以貪污罪判處鐘師文、鐘保富有期徒刑10年,判處王一德、王立燕有期徒刑7年,判處鄭裕有期徒刑5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鐘月娃有期徒刑5年。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間,海口市石山鎮榮堂村村民小組往屆組長鐘師文及原村民小組組長鐘保富,原玉庫村村民小組組長王一德及原副組長王立燕、鄭裕,在社會人員王修光的組織、策劃下,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管理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榮堂村村民征地補償款941.66萬元、玉庫村村民征地補償款355.8萬元。
伙同村官騙村民簽字
1993年12月,原瓊山縣(現海口市瓊山區)國土局與海口波盾旅游開發公司簽訂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瓊山縣國土局征用石山鎮榮堂村土地280畝、玉庫村土地109畝后,出讓給波盾公司用於項目建設。后來該項目被擱置,直到2006年12月,海口市政府擬依法將該地塊收歸國有。
2009年5月,社會人員王修光得知海口市國土局擬將涉案土地共381.66畝(扣除公路征用的數畝)收歸國有的消息后,便心生歪念,欲趁機侵吞榮堂村280畝征地補償款。
“我找到曾任榮堂村村民小組組長的鐘師文及時任該村村民小組組長的鐘保富,提出以榮堂村名義向國土局申請征地補償款,取得補償款后全歸我佔有,我再從中分給鐘師文、鐘保富各56萬元,二人同意。”王修光供述。
2009年6月20日,王修光要求鐘保富以榮堂村村民小組的名義,與其私下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榮堂村村民小組委托並無條件配合王修光辦理榮堂村村民小組“征地手續費”,征地補償款到賬后,王修光按每畝1000元的標准支付給榮堂村村民小組,其余部分歸王修光所有。
據檢方指控,因以榮堂村村民小組名義辦理征地補償款須經村民大會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王修光等3人決定以辦理每畝1000元“征地手續費”歸榮堂村村民小組所有的名義,騙取村民及村民代表簽名同意。
2010年6月15日,鐘保富召集榮堂村村民小組鐘曉翼等11名村民代表在海口市南大橋附近的椰林灣酒店201包廂開會,以辦理“征地手續費”歸榮堂村村民小組所有為由,要求村民代表簽字。
此后,王修光等3人進行分工:王修光負責疏通海口市國土局相關人員的關系,鐘師文負責起草與征地補償款相關的文書材料,鐘保富負責協調與榮堂村村民的關系及出具榮堂村民小組相關征地手續。
疏通關節承諾好處費
“2009年6月,我找到時任海口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規劃運營部部長的王錚(已判刑),提出讓王錚幫其申請辦理該280.04畝土地征地補償款手續,並允諾事成后將征地補償款的10%作為好處費送給王錚,王錚當即表示同意。”王修光供述。
據法院查明,王修光通過王錚結識了時任海口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征地補償業務的經辦人符富剛(已判刑),王修光、鐘師文請符富剛幫忙辦理申請榮堂村民小組280.04畝征地補償款的手續。符富剛予以應允,並提出榮堂村村民小組的280.04畝土地與玉庫村村民小組的101.62畝土地地界相連不易分割,隻能一並申請。
隨后,王修光、鐘師文找到時任玉庫村村民小組組長的王一德及時任副組長的王立燕、鄭裕,商量由王修光負責辦理玉庫村村民小組101.62畝土地的征地補償款,並約定征地補償款撥付下來后全部交由王修光佔有,王修光再從中分給王一德、王立燕、鄭裕3人共50萬元,王一德、王立燕和鄭裕表示同意。
達成共識后,王修光組織上述381.66畝征地補償款申請材料,安排鐘師文負責起草與玉庫村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相關的文書材料,王一德、王立燕、鄭裕負責協調出具玉庫村村民小組手續及辦理征地補償款的財務手續。
“王修光還讓我和王立燕、鄭裕將自己的親屬虛報為玉庫村民小組101.62畝土地的所有者,以玉庫村村民小組的名義出具了証明材料加以証明,並出具《關於補辦征地手續有關問題的請求》報告,以規避石山鎮政府、北鋪村委會的監管、蒙蔽榮堂村村民小組和玉庫村村民小組的村民。”王一德供述稱。
法院查明,為提高補償標准及加快辦理程序,王修光還向符富剛允諾,事成后會給好處費。符富剛和王錚一起制定補償方案,將補償標准從每畝25000元提高到38000元。該方案經海口市國土局及海口市政府審批后,2010年1月4日,海口市國土局分別與榮堂村、玉庫村簽了《處理原瓊山征地遺留問題協議書》,正式確定征地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