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麗輝
2013年09月24日07: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會議費不得向下級轉嫁或攤派
新辦法明確,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各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根據新辦法,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二類會議550元,三、四類會議450元。
新辦法規定,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准,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對於計劃外召開會議, 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准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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