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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曾經的省部級干部擔任中國重汽獨立董事——

退休高官企業任職引關注

中央規定: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獨立董事,不得領取報酬
歐美國家:對“旋轉門”有的制定法律監管,有的沒有禁止規定

2013年08月12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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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規定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

須有三年或兩年“冷卻期”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央通知明確中管干部進上市公司

任獨立董事須按規定報備

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就執行《關於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主要內容如下: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因其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在一定時間內仍有較大影響,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其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不得從事與本人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必須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征得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同意,並由該干部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征求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意見后,再由擬聘任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按照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應由本人向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報告,並由其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向中央組織部備案,同時抄報中央紀委。

中管干部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其工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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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妍、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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