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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規定半年審視:根治公款濫用

吳  丕
2013年06月21日09:50   來源:《人民論壇》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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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濫用不隻“三公消費”

國外的公務員是帶飯上班或者中午在外買飯的,政府機關沒有食堂。機關和大學一般都有工作人員或教師吃飯的房間,那裡有冰箱、微波爐、咖啡壺這些設備以供使用,但沒有公費可以用於吃喝。國內則普遍有政府機關食堂,食堂往往還有政府明的暗的補貼,或者挪用其他款項,所以政府食堂的飯菜往往特別便宜。近年來在互聯網上也時常看到有人對此提出質疑。我個人看,這確實是個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用職權侵佔公款、搞特權的表現,也是公私界限不明的表現。有些政府機關出租房屋給餐館,也為公款吃喝提供了方便。

這裡我之所以提到機關食堂,是想說明“三公消費”中的公款吃喝並沒有把濫用公款吃喝的現象都包括進去。而且就“三公消費”來說,也沒有把濫用公款的現象全包括進去。比如:除了機關食堂之外,還有各級政府(各部委、研究單位、學會、協會等各類政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在各地建設的樓堂館所(招待所、賓館、飯店、培訓中心……),使用公款數量其實是非常驚人的。又比如:公務員用公款上學或培訓的費用也是很驚人的;還有其他類型的公款消費,比如公款報銷家庭私人消費金額,公款為政府工作人員辦幼兒園托兒所(有些地方甚至用公款為政府工作人員建立墓地);還有包括豪華國宴在內的各種政府公務招待吃喝的總花費,這些恐怕在世界各國中也是最多的……這些形形色色的公款濫用,匯總起來,其消費豈止“三公”?很可能是“四公消費”、“五公消費”、“六公消費”或者更多。據說我國政府的行政支出數額在世界各國中是最高的,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濫用的結果。所以,根本問題就是公款濫用問題,亦即利用職權濫用納稅人交納的錢。如果不把“三公消費”背后的真正問題揭示出來,沒有認識到這是官員利用權力濫用公款這樣一個巨大問題中的一部分表現,只是局部地加以批評、加以禁止,亦即採用大題小作的辦法,實際上是根本不可能解決這一痼疾的。

公款濫用的原因

為什麼中央三令五申而公款吃喝這樣的行為還一直不能徹底糾正?前邊提到大題小作,實際上就是採用的方法不當。這種不當表現在幾個方面。

首先是沒有從思想源頭加以正確認識,沒有認識並消除封建等級觀念,以及特權思想,從而從提高文明素質著手,加以教育,樹立正確的平等觀、權力觀;而是把公款吃喝看作局部的不正之風,個別現象,沒有下大力氣加以糾正,沒有在黨員干部中樹立起公私分明的正確觀念。我想,在黨和政府的官員心目中,對於公款如何使用,還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還較多地處於為所欲為的狀態。比如外交官員出國要坐頭等艙,美其名為“外交人員代表國家自然要坐頭等艙”,殊不知這正是官員高人一等的特權思想在作怪。與發達民主國家外交官員坐經濟艙公務出國相比,中國的老百姓也知道誰是誰非。比如中國重要官員出國,在國外住的是私營賓館,因為外國沒有政府辦的酒店或賓館。而中國各級政府很多部門都有招待所,有的甚至有好多家。有些官員甚至長期全家住在公家的賓館。官員擺闊氣、講排場、恣意揮霍公款,在中國表現是非常驚人的。

其次是沒有上升到法制的高度,採取嚴謹的立法的方式對公款使用加以限制,而是以各種臨時性規定來加以管理。國外的官員根本不可能像我們的很多官員那樣,天天有飯局,局局有酒喝,走到哪裡吃到哪裡,不僅全免費而且越貴越好,山珍海味,食不厭精。一方面,為什麼人家的官員不把吃喝看得這麼重?另一方面,人家為什麼不吃?從法律角度看,人家的法律嚴格,公私分明,公款是絕對不能被隨便用來讓官員任意吃喝的。發達民主國家的財政是由議會管著的,政府要用錢必須由議會批准,如果政府揮霍公款,議會就會不批准其預算,或者對這些官員予以質詢,所以政府官員根本不敢隨意打公款的算盤。這就是政治學所說的權力制衡,以議會權力監督制約政府權力,實踐証明這是最有效的監督制度設計。

但是,現在我們的法律還沒有很好地解決公私分明的問題,甚至以黨或政府的規定代替國家法律,這些現象都說明我們必須繼續加強法制。這是我們必須予以充分注意的。法律的制訂權應該歸於人大,人大應該有完全獨立的立法權與監督權,這些都是原則性的問題。如果政府自己制訂規定去約束自己,而不注意人大的立法權與監督權,那實際上實行的是自我約束與自我監督,其效果可想而知是很差的,因為從監督學理論來說,自律必須有他律才可以起作用,內部監督遠不如外部監督效果好。所以以權力制約權力是不可違背的規律,違背規律必受苦果。我們幾十年不能有效地解決官員濫用公款吃喝這樣一個問題,其實與我們的制度設計有很大關系。回避這個問題、甚至維護現行不合理的制度,隻能使我們繼續蒙受嚴重腐敗的羞辱。

第三是沒有有效的外部監督,而是倡導黨員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其實,沒有有效的監督,任何人都有濫用權力的可能,這是監督學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是歷史事實一再証明的一個基本道理。靠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正如封建時代宣稱皇帝是聖明天子,為天下作表率一樣,隻能成為自欺與欺人之談。另外有一個問題也值得注意,就是我國對於腐敗分子的懲罰總體來說偏輕,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腐敗風氣的蔓延。有很多腐敗分子應該及時被清理出黨的隊伍和公務員隊伍,但實際上卻只是給以通報批評、黨內警告、留黨察看、停職等處分,停職的官員往往很快復出或異地作官。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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