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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廉政制度

第一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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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廉政制度是政治制度建設的重要保障。在中央集權統治時代,廉政制度可以起到強化吏治,維護統治的作用。自金代建都以來,北京地區作為全國的政治中心,十分注重廉政制度建設,以北京地區為中心的廉政制度的確立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廉政管理、監察體制。

歷代統治者在制定律法時,都加入明確的廉政條款,使廉政事務有法可依,同時,也為維護其政權的穩定奠定了基礎。其代表有:金代《泰和律》﹔元代《至元新格》、《風憲宏綱》、《大元通制》、《至正條格》﹔明代《大明律》、《御制大誥》、《明會典》﹔清代《大清律》、《大清會典》、《欽定台規》等。

1、金代律法

金代歷經海陵、世宗,到章宗統治時期,己經基本完成了由奴隸制向封建制的過渡,社會經濟發展進入了興盛階段,其法制也得到了充分發展並趨於完善。在此期間,金朝不但制定了諸如《皇統制》、《正隆續降制書》、《軍前權益條理》、《續行條理》、《大定重修制條》、《明昌律義》、《明昌救條》、《泰和律義》和《新定律令救條格式))等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還制定了諸多的單行法規,頒布了大量的令、格、制、詔、救等多種形式的法律。

《泰和律義》是金朝法制編撰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時期所制定的,以《唐律疏議》作為藍本,並採用《宋刑統》的疏議加以詮釋,其篇目與唐律相同,但內容有所不同,分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共12篇563條。

2、元代律法

至元新格

忽必烈(公元1215年—公元1294年),元朝的創建者。定都北京,規劃興建元大都。蒙古尊號“薛禪汗”。廟號世祖。忽必烈在位35年,他建立行省制,加強中央集權,整治吏治,使得社會經濟逐漸恢復和發展。

《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沒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義》作為斷案的依據。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中書右丞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編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被元世祖採納而刻版頒行。《至元新格》共五百多條,以行政法為主兼有其他法律條文。《至元新格》今已失傳,隻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條格》中有90多條的留存,《永樂大典》中也有相關記載。

忽必烈

《通制條格》封面

元仁宗(1285年—1320年),全名孛兒隻斤·愛育黎拔力八達,元朝第四位皇帝,蒙古帝國可汗,汗號“普顏篤可汗”,年號皇慶和延祐。元仁宗在位期間,減裁冗員,整頓朝政,推行“以儒治國”的政策。同時將有關風紀的“格例條畫”分類編集成《風憲宏綱》。這是一部關於綱紀、吏治的法典。

元仁宗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於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頒布的元朝正式法典。《大元通制》分為三部分。又仿唐、宋舊律篇目,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學規、軍律等20篇,凡2539條。該律的主要內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內。

《至正條格》是元代法規之一,元順帝時修撰。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據《大元通制》編定條格,於至正六年(公元1346年)四月頒行。其中包括詔制150條、條格1700條、斷例1059條。但原書卷數已不可考究,根據《永樂大典》記載,共23卷,分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倉庫、捕亡、賦役、獄官等27目。

元英宗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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