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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廉政制度

第一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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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代律法

《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洪武時期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制定而成。明太祖朱元璋起於草莽,深知民間疾苦,特別強調“治亂世用重典”,嚴刑峻法,以除貪賄。《大明律》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其中對於官員收受賄賂有明確的規定: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一貫以下杖七十﹔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裏﹔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裏﹔八十貫絞。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貫以下杖六十﹔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四十貫杖一百﹔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裡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大明律》書影

《明大誥》

《明大誥》,又名《御制大誥》,是朱元璋親自編纂的一部重刑法令。用以嚴懲臣民犯罪,彌補律文的不足。“明刑弼教”是《大誥》的重要指導思想。採用酷刑,刑罰苛重,在內容上以嚴刑懲治貪官與豪強為重點。《明大誥》刑罰苛重,在朱元璋死后,終被廢止。

《明大誥》封面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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