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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廉政制度
第一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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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
明孝宗(公元1470年—公元1505年),即朱祐樘,廟號孝宗。在位期間努力扭轉腐敗狀況,驅逐奸佞,勤於政事,勵精圖治,驅除宮內奸臣,重用王恕、劉大夏等為人正直的賢臣,使明朝再現中興之勢,史稱“弘治中興”。
明孝宗
《明會典》是明代編修的一部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典。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書成,共180卷。萬歷四年(公元1576年)重修,共228卷。至今引用較多的是萬歷版。
《明會典》封面
4、清代律法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部法典。草創於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礎,再加以修飾。前后經歷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訂后始定型。經過高宗御覽鑒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遠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贓圖、納贖諸例圖等8種圖表﹔律文后附有注釋,律文分為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和工律,集歷代封建法律之大成。以嚴刑峻法推行政策,提高量刑標准,在吏治方面嚴禁宦官干政,結黨營私。
《御制大清律·序》,故宮博物院藏。
《御制大清律·目錄》,故宮博物院藏。
-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 (責編:李源、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