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后,不用坐牢,繼續在國土資源局當官﹔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后,不僅不用坐牢,而且不斷升遷,當上了國土資源局副局長。令人拍案驚奇的咄咄怪事發生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
犯罪不坐牢 反倒能升遷
2010年5月6日,河南省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年8月20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調任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后,許新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網友“李老栓”說:“好似天方夜譚,卻真實存在。這是對法律的踐踏,也是世界級的笑話。”網友“玉汝檀”說:“我們固始人沒有把這件事當新聞,類似的事件在固始縣不稀罕。”
“罪犯升官”被曝光 法官成了“替罪羊”?
兩名罪犯在河南省固始縣國土局不僅繼續任職,其中一人還得到升遷一事經網絡曝光后,立即引起了廣泛關注。
日前,固始縣分別對該縣國土局兩名干部作出處理決定:該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開除黨籍、公職﹔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信陽市國土局終止。
如此荒唐之事,究竟該由誰負責?
固始縣紀檢委稱,楊志輝案、許新案的主審法官,沒有盡到“法紀銜接”的責任,日前已給予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將許新案主審法官的相關責任追究材料報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什麼是“法紀銜接”?
2009年,河南省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合出台了《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干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后,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這一規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據固始縣紀檢委檢查二室主任陳鋒介紹,他們會定期到法院進行法紀銜接,要求法院將公職人員的法律判決情況向紀委提供,每次都要填寫表格,同時提供判決書,負責某個案件的主審法官應在將卷宗移交法院檔案之前,先提供給紀檢委一份。而這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都未能盡到這一責任。
僅僅因為法院未移交,罪犯就能繼續任職而且被提拔?固始縣紀檢委相關人士說,不移交的話,紀委很難知道被判決情況,有些我們明知道進入了司法程序,但可能拖的時間非常長,有些可能我們知道判了,但具體怎麼判的,有沒有其他科室已經給予黨政紀處分,我們都不知道。正規程序應該是案件監督管理室從法院取回相關材料之后,先拿給領導閱,領導再批給相關科室進行查處,不能你聽說有這個事,你就去查處,那樣缺少証據,也不合程序。
國土局為罪犯“喊冤” 主審法官為自己“喊冤”
固始縣國土局難道不知道本單位的兩名干部是罪犯之身嗎?
在楊志輝被判刑的(2010)固刑初字第90號判決書中提到,第九份和第十份証據正是由固始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記者在固始縣採訪了解到,楊志輝和許新被法院判處有罪后,繼續在國土局任職的事情,在當地並不是秘密。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的解釋是,雖然當事人屬於國土局,但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系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於國土局的職權范圍。
固始縣國土局負責人說,許新被判決后,因情節輕微,按規定可以批評教育,不予處分,且任副局長是在判決后近三年時間,按規定應不受影響。同時,許新2007年任副科級,2012年任副局長只是重用,談不上飆升。
國土局試圖洗脫自己責任的同時,也存在為罪犯“喊冤”的嫌疑。而受到牽連的法官已經開始喊冤。
楊志輝案主審法官閆其友,對自己受到的處理感到冤屈。他說,他直到前幾天紀檢委調查時才第一次看到信陽市2009年出台的那份有關“法紀銜接”的規定。
閆其友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之后,他隻需要把有關材料交給執行機關即可,楊志輝判刑后,他已經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都做了對接,並有回執,手續完備。
一些專家和網友認為,按照國家相關條例規定,在對公職人員作出包括開除在內的各類處分時,相關權責關系定義是清晰的,如果嚴格按照流程走,各相關單位不可能一無所知,“法紀銜接”中個別人員的失職,只是導致這種情況的表面原因,應當深究背后深層次的人為因素。(新華網5月13日電 記者李亞楠 秦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