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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原鐘山縣委書記譚玉和受賄、濫用職權獲刑(圖)

2013年05月10日15:1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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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宣判現場 (圖片來源: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官網)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5月10日電 (李源)據廣西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官網消息,原廣西賀州市鐘山縣委書記譚玉和受賄、濫用職權案今日在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宣判。法院以譚玉和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0年9月,被告人譚玉和在擔任廣西賀縣農業局副局長、局長、賀州地區農業局副局長、中共鐘山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葉小鬆、賀永林等29人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79.1萬, 美元1.8萬, 港幣10萬,價值2.8萬元的紅木家俱一套以及價值2.1099萬元的夏普液晶電視一台。

此外,譚玉和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違反國家關於土地出讓、稅務征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在處理原鐘山濾清器廠土地出讓及鐘山縣新世紀廣場暨商業步行街涉稅事務等問題時,擅自決定降低土地出讓價格、減免有關稅費,造成國有土地出讓金損失238.795734萬元,國家稅費損失342萬元。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譚玉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職中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歸案后,譚玉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証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如實供述未被檢察機關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積極退出贓款,確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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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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