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改革,步子必須邁得更快。隻有建立了真實的信息庫,對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對祼官的制約等才有實質性意義。
正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而監察部門要定期抽查,還有權建議有關單位對不如實申報財產、重大事項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
這些繁瑣的規定引述,翻譯成百姓話就是幾個核心意思,即對重大事項申報,一是面向全市范圍﹔二是面向所有“官員”,已不單是黨政干部﹔三是要抽查﹔四是對不實申報者會有最高如免職等處分。一言以蔽之,就是把官員申報制度又往前推了一步,但在另一方面這個步子有點小。
把申報對象擴展到企業、人民團體,也就是把所有公職人員納入申報范圍,是一個進步。但對個人申報涉及什麼人,是所有公職人員還是一定行政級別?草案語焉不詳。如果是處級以上,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早就有了這種申報制度了。這樣規定就沒什麼意義。至於抽查比例問題,免職等處分問題,還僅是隻聞樓梯響。
官員重大事項申報制度,並非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如果說后者因為種種原因需要謹慎一些,那麼前者並不存在這個種種原因。說到底,前者只是在黨內推行,官員向黨組織、向上級機關報告個人財產、重大事項,不僅應該而且必須。對黨組織都搞不實申報,則忠誠何在?
因之,官員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改革,步子必須邁得更快,不能搞得像小腳女人一樣。像抽查等類似的措施、免職等類似的處罰,不僅必要,而且必須。沒有抽查核實,沒有處罰手段,這種申報的信息到底有多真,恐怕隻有天知道。認認真真走過場,還不如不搞,每年浪費時間精力,何必?要搞就要動真格,就得讓這個信息真實可靠,構筑黨組織掌握的領導干部重要信息庫。從預防腐敗的實踐看,隻有建立了這種真實的信息庫,對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對祼官的制約等才有實質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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