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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兩官員戴罪屢被提拔 官方稱不知其獲刑

2013年05月09日07:51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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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固始國土官員“戴罪”卻屢被提拔調職

“不知道他被判刑”能說得過去嗎

2010年5月6日,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固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楊志輝不服一審判決,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8月20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信刑終字第236號裁定書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近3年間,楊志輝在刑期內並未被開除公職,而是調任固始縣國土局城市土地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

無獨有偶,按照“(2009)固刑初字第247號”文件資料顯示,該局副局長許新也曾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此后數年,許新先后擔任固始縣國土局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並最終升任為固始縣國土局副局長。

“許新在固始國土局擔任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因不負責任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10年1月27日,固始縣人民法院作出了玩忽職守罪的判決。”一位當地媒體人介紹。

然而,針對上述事實,固始縣國土局局長潘家雲稱:“這件事不是一句話兩句話能說清楚的,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處分,必須由人事部門作決定。到現在為止,法院沒有給人事部門提供法律處分方面的依據材料,人事部門也沒有對他(楊志輝)作出任何處分的決定。現在,誰也不知道他(楊志輝)判刑沒判刑,誰也不知道他處分沒處分。”

5月4日,固始官方網站發布處理意見稱:經調查,縣委調查組已責成縣國土局於5月3日對楊志輝進行了免職處理,其黨政紀處分正在按規定落實。固始縣人民法院主辦楊志輝案件的法官閆其友未能按規定對楊志輝案進行“法紀銜接”,工作失職,現正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5月5日,固始縣再次作出處理決定:開除原固始國土局城市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公職及黨籍。

5月6日,免去許新該縣國土局黨委委員職務,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終止許新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固始縣紀委書記葉金廣對此事的解釋是:“法院對許新的判決書,今天才送到縣紀委。”

“這些解釋中蹊蹺之處很多。因為按照我看到的對楊志輝的相關判決書內容顯示,法院最終宣判所依據的第九份和第十份証據都是由固始縣國土局提供的。”該媒體人表示,“如果是這樣,他們此前怎麼會毫不知情?”

5月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聯系了固始縣國土資源局人事股。該部門一工作人員表示:“我是普通工作人員,不了解事情進展,主任沒在。人事股隻負責薪酬待遇方面,人事調動考核不歸我們管,對進人流程不了解。”她還表示,單位的檔案、人事調動及考核都由縣人事局負責。“所以工作人員有沒有犯罪記錄都不知道,除非上級下達了文件、通知,我們才知道有什麼變動。我們接受上級的調配和安排。我來的時間比較短,不了解楊隊長。”她說。

該局監察股一位工作人員則表示,該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領域的業務監督,“不負責與紀委、法院對接人員調查之類的工作。”他說。

隨后,記者致電固始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了解辦案法官閆其友的情況。該院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已經幾天沒見到閆其友了,不了解其近況。該院政治部工作人員表示,院裡目前沒有細分人事管理部門,都是由政治處暫時管理,但不了解閆其友的情況。

5月6日,關於事件的最新進展,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潘家雲僅簡短回復記者:“我正在開會,請與宣傳部門聯系。”

據中國人事科學院副教授豐存斌介紹,2007年頒布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參照相關條例執行。條例第39條到第47條對處分的程序中各相關主體的責任和權利也作了明確規定。”他說。

“在對行政機關公務員作出包括開除在內的各類處分時,相關權責關系定義是清晰的。”他說,“按照現行法規要求,單位在收到刑事判決時,就會作出開除處分。該局的人事股、縣人事局都有各自權責,如果嚴格按照流程走,不可能一無所知。”

對此,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表示,就算檔案由縣人事局管理,當地的解釋也不成立。“用人單位有責任審查人員資質,法院判決書在個人檔案中應該有痕跡。如果連檔案中都看不出痕跡,問題就更嚴重了。組織或人事部門要調動或任用人員,還需在上級機關備案。所謂沒拿到‘判決書’,只是法紀銜接中各部門失職的借口。”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目前一些基層政府在干部管理的組織和人事方面存在斷層。在干部考核中,政紀、黨紀和法律是三個不同的體系,三方面約束的本意應是從嚴要求官員,但一些基層政府往往從三方銜接中找盲區,選擇力度最輕的處罰方式。

“比如,違法亂紀事件發生后,涉事單位按照相關紀律、規定高調問責,轉移公眾視線,那麼法律處分則很可能被忽視。或者像本案中,已經作出法律處分了,卻沒有受到相關黨紀、行政的處罰,待遇身份都不受影響。三方面規定原本應該捆綁在一起,現在卻成了三選一。”他說。

林喆認為,目前當地政府的處罰決定仍缺乏實質內容。“問題的本質是當地干部任用中是否存在貓兒膩?案件宣判幾年了,單位看不到判決書,為什麼?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這些疑問都沒有合理解釋。”

“當前,一些基層政府的法治觀念較差,基層法治建設水平仍相對較低,行政和黨政權力比較強勢,司法力量相對薄弱。一些干部隻要不是面對上級領導的處分,對法院判決便不以為然。”庄德水說。(駱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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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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