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辦主任不抓信訪當“中介”
借工作之便幫鄰居聯系工程收受48萬元賄賂
由於信訪辦公室對於評優評先有一票否決權,密雲縣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主任張建國借此幫自己的鄰居劉某,聯系了多項涉訪單位的工程。昨天記者獲悉,因向張建國行賄48萬余元,劉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劉某是個干建筑工程的個體戶,名下沒有公司,也沒有建筑資質,所以挂靠在另外一家公司,借用這家公司的營業執照和二級資質對外承攬建筑工程,並同時繳納6%至7%的管理費。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間,劉某向時任中共密雲縣委、密雲縣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主任的張建國(另案處理)提出請托,使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自己,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到北京市密雲縣農業服務中心的多項建筑工程,劉某先后4次給予張建國人民幣48萬余元。
“我和張建國是一個村的,是鄰居,認識20多年了。”劉某說,2008年九十月份,他向張建國提出工程的請求,張建國表示密雲縣農業服務中心的主任李某,跟自己關系不錯,該單位有改造大門的工程。
張建國將劉某推薦給了主任李某,李某同意劉某來做改造大門的工程,完工后結款40萬元左右。此后,張建國又多次向李某推薦劉某,劉某先后承攬了工程款為200余萬元的密雲縣農業服務中心翻建增值站工程、工程款為780萬的農業標准化示范基地工程。
為了感謝張建國,劉某先后四次給他送上現金。
為何張建國推薦密雲縣農業服務中心就會將工程交給劉某?對此,主任李某說,農業服務中心成立后,由於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職工信訪事件,信訪矛盾比較突出,都是時任信訪辦主任的張建國出面協調解決的。張建國在向其打招呼讓劉某承攬其單位工程時,其就想給張建國這個面子,也希望以后再出現上訪情況,張建國還能幫忙處理。
李某表示,在涉及評優評先等工作時,信訪有一票否決權,如果信訪辦主任張建國提出其單位涉訪問題處置不當,其單位就沒有資格評優評先。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劉某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已經構成行賄罪。法院鑒於其存在立功情節,並確有悔罪表現,因而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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