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再魁受賄獲刑十年
追繳違法所得332萬余元上繳國庫
22日,衡山縣人民法院對長沙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彭再魁受賄一案進行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彭再魁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彭再魁違法所得332.161396萬元,上繳國庫。
衡山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11年10月,彭再魁先后擔任長沙市國土局芙蓉分局副局長、局長,芙蓉區朝陽街街道黨工委書記,芙蓉區政府副區長,長沙市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等職務。彭再魁利用自己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李某某、周某、許某某等11人的財物。其中彭再魁單獨受賄數額為273.333296萬元,伙同其兄彭伯魁共同受賄58.8281萬元,共計受賄332.161396萬元。案發后,彭再魁向檢察機關退交了3299120.65元。
另查明,彭再魁在“兩規”期間,交代了省紀委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某某、周某、許某某等人的賄賂事實。彭再魁在羈押期間獲得他人販賣毒品的犯罪線索,將線索舉報給看守所,看守所將線索轉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根據舉報的線索,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現已將其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彭再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中,彭再魁系主犯。根據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彭再魁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彭再魁案發后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據此,綜合被告人的各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李春璞 通訊員 劉志強 廖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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