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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火箭提拔"事件:"辦手續"官員被追責 27歲副縣長處理未提及

2013年04月23日08:47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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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手續”官員被追責 27歲副縣長處理未提及——湖南“火箭提拔”事件查處出結果

  湖南省委宣傳部22日晚通報,廣受關注的湘潭“火箭提拔”27歲副縣長事件已有調查結果,結果稱徐韜提拔過程沒有嚴重違規,同時對六位相關干部進行處理,通報中未見對徐韜本人的處理決定。

  調查結果稱,經有關部門調查,“沒有發現人為操作、弄虛作假及其他嚴重違規問題”,但在提拔徐韜為湘潭市岳塘區建設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過程中,岳塘區委組織部隻進行了談話推薦,沒有進行會議推薦,沒有就破格提拔事項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在運用郴州公開選拔的考試成績和考察成果提名其為湘潭縣副縣長人選過程中,湘潭市委組織部未嚴格履行推薦和考察程序。

  基於上述調查結論,湖南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對湘潭市糧食局副局長、時任岳塘區委組織部部長郭春凱給予誡勉談話﹔對湘潭市岳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時任岳塘區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肖國元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湘潭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彭雁峰,湘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時任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徐亞健進行批評教育﹔對湘潭市委組織部干部一科科長陳柱、副科長戴旺給予誡勉談話。

  此前,由於徐韜一邊工作一邊全日制讀研,必修課出現多門“挂科”,湘潭大學已決定對其作退學處理,其學籍已被取消。除此之外,通報中並未提到對徐韜本人的處理決定。對於社會普遍關注的這一問題,湖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回應“新華視點”記者:“網民有網民的看法,我們是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決定。”

  湖南省有關部門同時責成湘潭市委、湘潭市委組織部及湘潭市岳塘區委對徐韜提拔任職過程中的問題,對照《干部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認真自查,總結教訓,切實整改,增強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的自覺性,保持干部任職的相對穩定,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

  對1985年出生的徐韜,公眾特別是網友基於如下情況廣泛提出質疑:五年七換崗,工作十個月就被提拔為副科級干部,擔任正科職務一年半就晉升副處級。不符合湘潭2012年公選副縣市區長的報考條件,而在湖南郴州參加公選、在湘潭被錄用。徐韜父親為湘潭市某區原人大主任,母親為某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經“新華視點”記者從湘潭市委組織部等機構核實,這些都是事實。

  對湖南的調查結論與查處措施,湖南省委黨校黨建教研部主任龔永愛認為,既然“辦手續”的官員因“火箭提拔”事件受到處分,說明對徐韜的提拔任用有違規﹔而湖南省委組織部的處理結果,“處理不夠謹慎,隻處理相關官員可以認同為隻對部分錯誤予以正視和糾正”。在龔永愛看來,這一處理是“救火式”的,而非從根源上對制度本身進行反思與修正。

  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坦言,縱觀“火箭提拔”事件全過程,湘潭方面反復強調異地錄用徐韜是“省委組織部予以批准”的。然而,省委組織部是否對湘潭方面這一申請經過細致研究?商討這一決定經過哪些程序?這一決定是否合乎規定,此前是否有先例?這些問題,都應向公眾說明。在22日省委組織部出具的調查報告中,記者並未找到對上述問題的答案。

  陸群認為,湖南省委組織部對於“火箭提拔”事件的處理結果“不能服眾”。“徐韜本人工作能力是否優秀和提拔任用程序是否嚴謹是兩碼事,不可以混為一談。如果真的優秀,回到基層從頭再來又何妨?”

  龔永愛告訴記者,“火箭提拔”事件在干部選拔任用上有“標本意義”,要起到正面導向作用,則必須秉持嚴格的原則。“哪怕隻有一點瑕疵,都應該對當事人的職務做處理,否則會對今后的干部選拔任用產生誤導。”(新華網長沙4月22日電 記者袁汝婷 劉良恆)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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