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曝光
受托撈落馬官員
對於劉志軍與丁書苗之間的利益往來,目前已知的是,在劉志軍涉嫌的受賄案中,有一項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丁書苗獲取鐵路運力,使丁書苗及其子從中獲利4.4億余元人民幣。丁書苗按劉志軍要求,出資4000余萬元為劉志軍運作相關事項。這筆錢,部分由丁書苗及其女兒侯軍霞用來找人“撈”鐵道部落馬官員何洪達,不過最終被騙。
雖然這4000余萬元沒有直接到劉志軍手中,但劉志軍因此涉嫌受賄。
而丁書苗依仗劉志軍的幫助獲取的非法利益,丁書苗女兒等人被訴非法經營罪,劉志軍被訴濫用職權罪,有法律人士分析,這可能意味著檢方並未掌握劉志軍從中分得利益的實據。
■同案官員
可能在河北審理
有報道稱,劉志軍落馬后曾說,他幫助丁書苗把企業做大做強,是為自己的仕途打造經濟基礎,以備在他需要的時候,丁書苗能為他奔走,並用金錢鋪路。而鐵路系統內部通報稱,劉志軍道德敗壞,玩弄多名女性,有三名即為丁書苗介紹。
另據記者了解,劉志軍案發后,鐵路系統另被查出多名領導干部系列腐敗案,該系列案件可能將在河北審理。
■罪名解析
指控適用“口袋罪”
記者了解到,此案是《刑法》設立非法經營罪后,首度適用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前三項包括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証、進出口原產地証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証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証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非法經營罪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個“口袋罪”的規定,由於“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實踐中,該項規定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
也有法律人士認為,此案案情其實與串通投標罪相近,但串通投標罪最高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非法經營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記者 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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