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處教師違規補課為名收受財物
代課老師勾結教育局干部索賄斂財
“我負責找線索去舉報教師違規帶生補課並居中索賄,你負責查處收錢……”4月15日,曾任代課老師的洪某因與教育局官員勾結舉報教師違規補課並索賄,涉嫌構成受賄罪、詐騙罪,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1月的一天,學生家長徐某向蒼南教育局信訪室副主任朱某(另案處理)舉報教師吳某“違規補課”一事。隨后,朱某查處吳某位於蒼南縣靈溪時代廣場小區的補習點,並收受吳某一張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購物卡。2012年2月,朱某將其查處吳某違規補課一事告訴洪某,並與洪某一起繼續向吳某索要錢財。之后吳某分別送給朱某和洪某各2000元,二人分別予以收受。幾天后,洪某又以給徐某的兒子退學費為由,向吳某索要3500元並歸其個人使用。事后,朱某未按規定將吳某違規補課一事上報教育局。
2012年4月6日,朱某根據洪某的舉報,查處了蘇某、吳某位於蒼南縣靈溪鎮一小附近的兩處違規補習點。當天晚上,洪某打電話給蘇某索要錢財。蘇某、吳某二人於次日下午在朱某辦公室將6000元現金送給朱某,朱某將其中的2000元分給洪某。事后,朱某未按規定將蘇某、吳某違規補課一事上報教育局。
2012年4月初的一天,朱某根據洪某的舉報,查處了陳某位於蒼南縣靈溪鎮台周巷的違規補課點。當天晚上,陳某將一張面值人民幣3000元的購物卡送給洪某。事后,朱某未按規定將陳某違規補課一事上報教育局。
據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洪某伙同朱某,經事先預謀,由洪某充當舉報人,朱某利用教育局信訪室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查處教師違規補課過程中,多次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合計21500元。
其間,洪某還組織代課老師雷某、柯某等6人到浙江省教育廳信訪。之后,蒼南縣教育局答應補助每人450元。在領取補助費時,洪某應朱某要求,將信訪人數虛報為33人,共騙取補助費14850元。
公訴機關認為,洪某與國家機關人員勾結,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應以受賄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並罰。法庭未當庭宣判。(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蒼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