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約乏力
對於此類現象,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中紀委等有關部門對官員親屬在本人轄區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就沒有中止過,而且一個比一個嚴厲。
2004年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
2010年,《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也對官員親屬管理作了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牟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等。
2009年,中紀委公布了十七大以來全國范圍內的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管理方面的數據,全國共有82名領導干部因配偶、子女違反從業的有關規定受到了查處。
“我們知道,黨和政府對公職人員經商一直在加強監管,但是,我們會發現,這些監管文件大多是黨的紀律性文件,沒有法律。而且在公職人員親屬經商監管方面,缺乏有效的監管機構,監管不是很有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田禾說。
根據從20余個省市收集回來的調研結果,田禾帶領的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組在今年初,發布了一份《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法律規制》調研報告。
報告認為,現行法律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能否從事營利性行為並無直接規定,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隻規定了公務員不得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同時規定了公務員因親屬關系而實行任職回避的問題。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這個意見是迄今為止對公職人員親屬及相關人員行為最嚴厲的處分規定,但仍然未涉及對公職人員親屬違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律規范。
調研組提出,各種與公職人員管理相關的法規缺乏剛性和強制力,盡管大多文件規定,公職人員要申報親屬經商情況、在管轄行業就業情況、出國情況,隻要公職人員本人不出問題,其親屬仍然能我行我素。如果公職人員親屬實施了營利性違規行為,一般不會主動申報。即使申報了,違規的內容、違規的處理結果也不會向社會公開。
由於沒有公職人員親屬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程序等規定,公職人員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的信息很難被公眾所知,無疑給公職人員親屬“暗度陳倉”從事營利性活動留下可操作的空間。現實中,公眾對於此類行為的監督大多通過互聯網爆料進行,求助於網絡的根源在於缺乏有效的參與監督途徑。
監督家庭財產
田禾和她的調研組認為,公職人員親屬違規營利性行為是規范公職人員行為中最為復雜、最難監管的一種行為。因此,從制度上將其違規的空間擠壓至零,才能奏效。
林喆也對記者表示,要減少此類貪腐行為,第一要在制度上有所規定﹔第二是要發動群眾舉報,一旦有舉報相關部門要立馬介入調查,形成聯動。
調研組提出,信息公開是有效治理公職人員親屬經營性行為的有效措施。目前,公職人員親屬的相關信息不透明,如是否在其管轄范圍內經商、是否存在公職人員之間親屬互惠行為、親屬收受禮品的情況、就業的情況,是否移居國外等,公眾都難知曉。公布此類信息,既可阻止公職人員親屬利用公權力牟取私利,也可消除謠言,保護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林喆則進一步提出:“如果財產申報既不公示又不檢查,即使擴展到了家庭成員,也發現不了問題。”
林喆提出,要使當前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至少應增加四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監察,由相關監察委員會聯合銀行等,負責審查申報表是否真實﹔第二個環節是公示,將申報內容在同級間公示,同級收入差不多、又有競爭關系,容易發現瞞報、漏報和謊報﹔第三個環節是懲處,一旦發現有違規行為,嚴格按黨紀政紀處理﹔第四個環節是建檔,即建立官員誠信檔案,如有謊報等行為便一一記錄在案,供提拔時參考。”
林喆說,按照這四環,年年申報、年年監察、年年公開,讓官員和家人的財產走到陽光下,接受群眾監督舉報,才有可能一步步減少此類腐敗。
調研組在《公職人員親屬營利性行為的法律規制》調研報告裡,也提出了十分具體的監管建議:
首先是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稅務、房產等不同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可以考慮借鑒當前房地產管理和房價調控過程中實行的個人家庭擁有房屋情況的信息核查機制、一些地方法院試點的執行信息查詢機制,建立規范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信息平台,集中共享不同部門掌握的公職人員財產信息。
報告提出,部門間信息共享的關鍵是解決法律授權問題。在法律上明確公職人員隱私權的界限,免除金融機構以及有關機關對公職人員特定財產信息負有的保密義務,允許相關機構依法提供相應財產信息,應當明確將依法提供公職人員相關信息設定為有關機構和部門的義務,允許反腐敗專門機構在法定制度框架內建設公職人員廉潔從政信息平台,共享、核查、分析此類信息。
報告建議,可以建立公職人員捆綁式個人結算賬戶,以實現對其資金的全方位監督,每個公職人員在銀行建立一個唯一且終身的結算賬戶,在其他商業銀行的所有賬戶都捆綁到這個主賬戶上。日常生活中大額的支付,比如超過5萬元都必須用銀行轉賬支付,收入支出都可以在這個主賬戶中查到,公職人員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在主賬戶中一目了然,無法用現金大額支付住房、汽車以及高檔首飾等奢侈品,現金除了儲藏家中無法使用。(記者范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