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辦公廳聯絡處原副處長李旭明受人之托后,為他人辦事“牽線搭橋”,從中受賄,被判刑5年。記者8日了解到,二審法院已准許其撤回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12月,李旭明利用擔任省政協辦公廳聯絡處副處長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深圳市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時任清遠市國土局局長吳某某的職務往來,將深圳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存押於清遠市國土局的征地預留款2800萬元退還給該公司用於資金周轉。事后,李旭明兩次收受了吳某賄送的10萬元。
此外,2010年間,李旭明在擔任省政協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期間,為工程承辦人廣東榮×鴻業建筑工程總公司謀取利益,使該公司遭到的廣州市建委扣分處罰被取消,並獲特許在廣州亞運會期間繼續施工。李旭明分兩次向該總公司負責人麥某某索賄人民幣3萬元。
因犯下了受賄罪,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一審對李旭明判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1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后,李旭明提出上訴。但在二審期間,他又申請撤回上訴。廣州市中院認為,越秀區法院就該案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於李旭明要求撤回上訴,法院予以准許。(記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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