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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派出所所長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捕

2013年04月02日08:37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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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3歲少女案”發現新犯罪事實

全州一派出所長被批捕

4月1日下午,記者從廣西桂林市檢察機關獲悉,引發廣泛關注的“派出所長涉嫌性侵13歲少女”一案有了新進展,涉案的全州縣東山鄉派出所所長呂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桂林市雁山區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原在逃的兩名“中間介紹人”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一並被批准逮捕。

此前,雁山區檢察院以呂某涉嫌強奸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意見書。公安機關抽調精干力量組成專案組,抓獲在逃的兩名“中間介紹人”,發現呂某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實,在他人組織賣淫過程中具有共同犯罪行為,便重新按法律程序報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對於呂某涉嫌強奸不滿14周歲少女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廣西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王躍輝表示,如果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收集固定的証據材料未能達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批准逮捕條件,就屬於“事實不清、証據不足”,檢察機關依法就不應當批准逮捕。否則,檢察機關也屬於違法。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並不等於放棄了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偵查、追究,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列出需要補充的証據和需要查清犯罪事實的補充偵查意見書,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如果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發現了能夠証實其主要犯罪事實的新的証據材料或新的犯罪事實,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重新向檢察機關報捕,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律規定逮捕條件的,應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何立榮教授說:“我注意到了檢察機關對案件實行異地指定管轄,就是由雁山區檢察院審查全州縣的案件,本案異地管轄更能體現司法公正。”何教授同時呼吁,輿論和公眾應審慎對待正在偵查的刑事案件,正在偵辦的刑事案件依法是不允許對外公布案情細節和証據的,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輿論還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這既是法律的底線,也是社會公眾的良知。(記者 吳平)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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