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有效降低汽車污染物排放,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市政府決定,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公車按尾號每周限一天
通告要求,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北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除上述范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繼續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范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對非本市進京載客汽車採取的交通管理措施繼續按《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對非本市進京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0年第18號)執行。
部分車輛不受措施限制
此外,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証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另外,車身噴涂統一標志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也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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