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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韓建敏建議推進反腐敗機構改革

2013年03月14日16:47   來源:中國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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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力不足、授權不足、應無卻有、當有實無。這是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韓建敏為我國反腐敗機構診出的四項“病症”。兩會期間,韓建敏提出《關於推進反腐敗機構改革的建議》。

  韓建敏分析,病症一“合力不足”是指國家反腐敗機構眾多、職能分散,各反腐敗機構之間協調性欠缺,合力不足,是腐敗現象得不到有效打擊的重要原因之一。

  病症二“授權不足”,即地方反腐敗機構權威性不強,權力過小,不能對同級黨委形成有效制約與抑制,監督無力,效果大打折扣,監督虛化的現象普遍存在。

  病症三“應無卻有”。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不合適。由於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體行使特定偵查權,同時又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必然形成自我監督的情況,與現代法治精神及原則相違背。

  病症四是“當有實無”。紀檢監察機關的法定授權不足,偵查手段受限,雖有“雙規”、“兩指”作為紀檢監察機關常用的調查手段,使用多年,效果良好,但廣受質疑,法律依據不夠充分。

  韓建敏說,構建高效、廉潔的反腐敗機構是我國反腐敗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証。隨著局部系統性腐敗的出現,反腐敗機構改革在當今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她提出三方面改革建議:整合資源、充分授權和上下貫通。

  在整合資源方面,韓建敏建議將職務犯罪偵查權從檢察機關剝離出來,將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和檢察機關的反貪局整合成高度獨立、權限集中、授權充分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賦予該機構職務犯罪偵查權。同時,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律和黨紀條例,賦予反腐敗專門機構黨政紀律調查權與腐敗犯罪調查權。反腐敗專門機構既可調查腐敗犯罪案件,也可調查黨員違紀案件。反腐敗專門機構實行機構獨立、成員獨立、經濟獨立﹔直接向其上一級黨委、政府和人大負責,保証其應有的獨立性。

  充分授權是指除了賦予反腐敗專門機構普通偵查權之外,還要賦予反腐敗專門機構更為便捷、更有約束力的特別調查權和機動偵查權。韓建敏列舉稱,這種機動偵查權一是指與職務犯罪案件相互交織的案件的偵查權。在腐敗犯罪與普通犯罪相互交織的案件中,統籌考慮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在偵查謀略上採取以案破案,或者利用其中一案的証據作為偵破另一案件的手段,可以保証証據收集的有效性和准確性,提高偵查水平和辦案質量。二是職務犯罪案件的上下游案件的偵查權。職務犯罪案件往往具有上下游犯罪。上游犯罪可能影響本罪的認定,下游犯罪會促成本罪的完成。如果職務犯罪與相關犯罪由同一機關管轄,則可以減少對犯罪查辦的難度,協調偵查行為,避免相互扯皮和推諉。

  韓建敏還建議打破原有的雙重領導體制的固化框架,實行地方各級反腐敗機構直接受上級反腐敗機構垂直領導的新體制,形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理為主、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為輔”的全新的雙重管理模式。

  韓建敏說,目前我國反腐敗機構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它的一切工作都要在被監督的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並對同級黨委政府負責。與此同時,反腐敗機構干部的配備、考核、任免、調動及經費開支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監督對象即同級黨委、政府手中。這些因素導致反腐敗機構缺乏執紀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其弊端顯而易見。

  她提出,應著力構建一個完善的、成熟的監督體制,其設計模式為:地方各級反腐敗機構受上級反腐敗機構的垂直領導,對上級反腐敗機構負責﹔領導班子由上級機關選派,辦公經費完全由上級機關統一撥付,工資、福利等與地方脫鉤,干部的人事編制、考核管理均由上級機關負責。反腐敗機構不再承擔與反腐倡廉無關的其他工作任務。(中新網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 劉賢)

(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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