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四川省委7日提案建議,增設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罪。
提案指出,以單位的形式違規套取、挪用和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的現象突出。但是在涉及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類犯罪方面,多見有關單位涉案,卻少有單位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究其原因在於刑事立法的無法可依、司法解釋的相互沖突以及學術觀點的彼此對立。
提案進一步解釋說,在自然人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的懲戒方面,刑法雖未規定專門的罪名,但既有的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貪污罪等罪名均可涵蓋之﹔而在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的懲戒方面,現行刑法所規定的140余個單位犯罪中,僅有違規運用資金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可供適用,且兩罪的適用空間極為有限。
民進四川省委建議,明確規定單位違規套取、挪用、侵吞國家專項資金罪,可有效規范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國家專項資金等行為。(記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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