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之手伸向校園各個角落
楊海裡和唐艷玲是否真的只是很倒霉呢?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多方面証據,讓真相逐漸浮出水面。
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稱,2011年5月至8月間,十五中正副校長楊海裡和唐艷玲兩人,利用負責十五中2011年度招生的職務便利,經事先預謀后,由唐艷玲出面在其辦公室內,以外地學生報讀十五中需繳納“贊助費(跨學區就讀的需交,標准為每個學生7000元至1萬元不等)”、“辛苦費”為名,向多名學生家長收受賄賂4.7萬元,后兩人平分。
2011年8月及2012年2月,楊海裡、唐艷玲利用職務便利,在兩次組織十五中部分學生組團出國游學過程中,唐艷玲經手先后兩次收受帶團方——一旅行社經理陳某給予的回扣款11.4萬余元。隨后,兩人平分其中8萬元。
2012年3月至4月間,楊海裡、唐艷玲再次利用十五中2012年度招生之機,仍由唐在辦公室內,向學生家長收受賄賂款4.5萬元。
除了對兩人的共同犯罪指控外,公訴人還對他們的單獨犯罪事實作了指控: 2010年7月招生期間,上任剛一年的校長楊海裡便指使十五中總務主任肖某(另處理),以入學需要向學校繳納紙張油墨贊助費為由,要求9名學生家長到某辦公設備經營部繳款,每名學生家長繳納5000元,共計4.5萬元。同年11月,楊海裡指使肖某從該辦公設備經營部全數取回該款。
2010年9月,楊海裡在辦公室內收受該校校服供應商林某的賄賂款5萬元,2011年下半年,楊再次收受林某的賄賂款1萬元。在此期間,林某一直為柳州市十五中學生提供校服。
2011年7月以來,楊海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接受多名學生家長為子女辦理錄取入學的請托事由,收受4萬元。
2010年秋季學期初至2011年秋季學期末,楊海裡還指使肖某及十五中學生午托食堂負責人陳某某(均另處理),在結算食堂原料採購款的過程中,要求幾名食品原料供應商提供價格虛高的票據,肖某以此虛報冒領,數次截留公款8萬元,其中6萬元被楊海裡佔有。
2010年至2012年2月初,唐艷玲利用主管十五中新生錄取工作的職務便利,接受該校多名老師及老鄉辦理新生錄取入學的請托事由,收取賄賂款。
2012年3月,楊海裡為張某親友子女辦理入學手續,收受價值2萬元的購物券。
從收受家長擇校的“贊助費”,到收取校服供應商賄賂款,出國游學組織者的商業回扣,再到從午托食堂的採購發票中做手腳,可以說,身為學校校長,他們的貪腐之手已伸向校園的各個角落。
對於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金額,在法庭上,唐艷玲沒有提出異議,而楊海裡則對指控的“贊助費”一概否認——說他全然不知!隻承認自己收受了2萬元購物券和旅行社給的3萬多元錢,但認為2萬元購物券是朋友間的饋贈,因為其沒有跟團出國,3萬多元是旅行社對其的補償,不清楚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公訴人問楊海裡與張某是什麼關系,好到什麼程度——要送他2萬元?
楊海裡如實回答:“是一般的朋友。”
“一般的朋友?”公訴人感到驚訝:“一般的朋友會無緣無故送給你2萬元?!為什麼?”
楊海裡無言以對。
公訴人緊追不舍:“為什麼?回答。”
楊海裡猶豫片刻后說:“張某見我穿著破舊,與十五中學的校長身份不符,所以……”
在此前的案件偵查階段,楊海裡曾供述說,這些價值2萬元的購物卡是一位張姓老板2011年11月左右為了感謝他幫其女兒轉學到十五中讀書,請吃飯時硬塞給他的。辦案人員從楊海裡家鞋櫃搜出這兩張購物卡,其中一張購物卡的提貨記錄顯示,楊海裡的妻子已刷卡購買了一件價值人民幣6080元的羊毛衫,卡內余額為3920元。
2012年12月28日,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海裡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贓款人民幣28.85萬元繼續予以追繳。被告人唐艷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贓款人民幣15.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家長作証顧慮大成為辦案難點
在楊海裡和唐艷玲涉嫌職務犯罪一案中,向家長索要為子女擇校的贊助費成了他們攫取個人利益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教育部門明文禁止收取擇校費、借讀費的政策背景下,他們的收費手段也演變得相當復雜隱秘。據家長和中間人交代,楊海裡在幫助家長把孩子辦進十五中向對方索要贊助費時一般自己很少出面,都是交給唐艷玲或其他中間人出面辦理,在索要錢財后,也不會給家長留下任何收條或証據﹔對於交費金額,他們一般也隻提示最低標准,最終交多交少全憑家長自願。
在柳北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對楊海裡和唐艷玲進行審訊調查時,一開始他們並不配合,矢口否認有收取贊助費的事。柳北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人員說,初審之前,這兩個校長可能已經想到會有事情敗露的一天,提前商量好了攻守同盟:一旦案發,大家咬死不承認。他們以為,受賄都是需要一對一的証據,他們沒有給家長留下任何憑証,辦案人員也就無法查到這些証據。
“受賄不一定要有收條才算証據,法律規定一切能夠証明犯罪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証據使用。”偵查人員說,在這個案件中,隻要校長、家長和中間人的証言能形成証據鏈也可以作為有效的証據。但在尋找家長出面指証時,辦案人員遇到了一些困難。
“調查期間,我每天從下午到晚上都在給甄別出來的家長打電話,聯系了很多家長,但一開始願意配合的人並不多。”柳北檢察院反貪局一名偵查員告訴記者,學生家長在遇到檢察機關調查時,是如實配合還是為了確保子女入學資格而選擇回避,確實面臨著兩難選擇,要打消家長的顧慮是這起案件的一個辦案難點。
偵查人員認為,這起案件中,中學校長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沒有抵擋住誘惑,導致法律底線失守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但社會上一些人為了自身利益對這種腐敗現象的推波助瀾,也值得人們反思。“試想,一個孩子如果知道他的入學資格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那麼對於他正確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以及培養遵紀守法的行為習慣會造成多麼嚴重的不良影響啊。”(謝洋 通訊員 蘭鈺燁 覃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