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煤礦被賤賣不能黨紀處分了事
山西省忻州市紀檢部門近期對“保德縣價值2億余元國有煤礦37.5萬元賣掉”事件相關涉事人員作出了處理,給予時任礦長張明孩留黨察看處分,其他兩名責任人同樣受到黨內處分,另有兩名責任人作書面檢查。
2億余元國有資產37.5萬元賤賣,真不知是慷慨呢還是無知?而對相關責任人竟然隻給予黨內處分、留黨察看,如此輕描淡寫,更不知道是寬容呢,還是縱容?這或是近年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內因之一。
物權法明確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德縣國有煤礦資產嚴重“縮水”的背后,有沒有合謀私分或者利益輸送,需要徹查。就此,忻州市紀檢部門沒有權力草草結案。
討薪需9種証明誰讓清欠力不從心
49歲的朱曼,沈陽大東區一家私營口腔診所的勤雜工。僅為被拖欠的千元工資,今年一個月裡奔走於三家部門陳述情況、填寫表格、收集材料,被告知需要提供9種書面証明,才可以立案。
看起來每一個証明都應該討薪者自己提供,深究起來卻反映了勞動監管與實際用工現狀的脫節。勞動監察部門在勞動關系形成之初,若做不到讓用工單位給農民工建立考勤卡和工資單明細,在解雇時給農民工出具解雇証明,農民工維權時就不可能拿出這些証明。
前邊的勞動監察不到位,后邊維權卻要種種証明,振振有詞的有關部門竟然沒有感到羞愧臉紅。其實,政府部門保障農民工權益,有很多前置工作可做,比如實行欠薪舉証責任倒置等。站在公民權益立場上,不讓討薪農民工受“夾板氣”,是政府部門應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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