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聲音
當年港督談葛柏案
麥理浩(Sir Crawford Murray Maclehose 1971-1979任香港總督)
過去對貪污的偵查由警方的檢舉貪污組負責,但是他們的聲譽在葛柏事件中受到沉重打擊。葛柏在受到警方內部調查時逃離香港(當時他並沒有被起訴),公眾認為是警方有意安排的,雖然事實並非如此。於是警方的反貪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獲得公眾的信任。這導致了廉政公署的成立。
由姬達和普德加(警方前任政治部主管)籌備成立的廉政公署具有驚人的效率,在偵查貪污方面十分成功。后來它引入新的管理制度,使行賄受賄更為困難。廉署的成立扭轉了香港的貪污情況,和社會福利的增加一樣提升了香港的國際形象。
評 論
回看葛柏案
現在看來,“反貪污、捉葛柏”已成為七十年代香港社會運動的標記,而葛柏案直接催生了廉政公署的誕生,因此,從當下的視角來看,葛柏案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港英當局為了消除當時香港公務員特別是警方的嚴重貪污,決定設立廉署,並先從英籍總警司葛柏抓起,是深謀遠慮的做法。香港的警務人員大部分是華人,中上層的警官大部分是英國人。如果先抓華人貪污大案,會激起華人警員警官的強烈不滿,使反貪工作一開始就難以取得進展。先抓葛柏,一方面可以平息社會上的不滿,另一方面是給警方一個明確的信號:反貪一視同仁,不會採取雙重標准。事實証明這一招是見效的,廉署成立伊始就先聲奪人,樹立了反貪的權威。
這一點,葛柏案的主審法官楊鐵梁深為認同。他認為,港英當局通過葛柏案,很巧妙地向香港社會傳遞了一個信息——英國的警官在香港犯了法,也要接受香港廉政條例的處罰。之后,香港市民一掃對廉署的懷疑。
此外,柏葛案還向世人表明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的法律對程序非常執著。比如葛柏案,誰都知道葛柏可能貪污了四百多萬港元,但進入法律程序后,被定案的僅僅兩萬港元。從表面看,對於法律程序如此執著似乎有點過分,以至於使受賄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不執著於程序,便可能導致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
也正是在這種法治精神的長期熏陶下,香港民眾對打擊腐敗有一種強烈的正義感和責任心,在廉署查處的案件中,多數線索來源於民眾的舉報。並且,執法的嚴肅性和反腐的“零寬容”提高了民眾反腐舉報的積極性。
(摘自《零容忍:香港廉政公署40年肅貪記錄》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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