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賄朝陽官員獲緩刑
為獲行政許可,3次向朝陽區委農工委原書記王寶軍行賄16萬元
60歲的佟某為了得到開歌廳所需要的行政許可,先后3次送去16萬元托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原書記王寶軍疏通關系。
近日,佟某因行賄罪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了解,該案受賄人王寶軍,在朝陽區原副區長劉希泉系列案中,因受賄26萬元,於去年8月被判刑10年。
案發前,佟某是北京市朝陽區東風鄉外來人口管理站的經理。
檢方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佟某為了使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北京天天宵娛樂有限公司獲得北京市朝陽區文委的行政許可,請托時任北京市朝陽區委農工委書記王寶軍幫忙疏通關系,分三次向王行賄。其中,2010年9月和12月,佟某在朝陽區某洗浴中心,分兩次送給王寶軍各5萬元,2011年3月,佟某在朝陽區某飯店再次送給王寶軍兩張購物卡,每張價值3萬元。
針對指控,佟某及辯護人沒有提出異議,只是說當時給王寶軍的錢,都是想要辦証的單位給的,應該算是單位犯罪。
佟某供述,2010年3月,他和朋友准備在民航醫院附近開歌廳,為辦執照時得到王寶軍幫助,其間,他分兩次將一共10萬元裝進裝酒的紙袋裡,趁吃飯后送給了王寶軍。2011年3、4月份,歌廳的行政審批就差文委行政審批。於是,他又約王吃飯,並給予了2張購物卡。次日,王寶軍回復稱開歌廳的地點距離民航醫院太近,文委無法審批。
據悉,直至案發,佟某請托的行政許可未獲批。(記者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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