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宣讀省高院對外逃貪官楊秀珠(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司機、溫州市城建公司原董事長楊勝華貪污、挪用資金一案維持原判的二審終審裁定。楊勝華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楊勝華原為浙江外逃女貪官楊秀珠的司機,在楊秀珠的提拔下擔任溫州市現代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城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楊勝華在擔任城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於1995年至1998年,從城建公司賬戶先后抽逃資金退還城建公司的國有公司的組建方﹔又用城建公司的資金支付城建公司的有限公司私企組建方的全部股金及利息。1998年1月14日,城建公司實際全部出資,但以空挂自然人名下的名義,成立溫州市現代市政基礎設施有限公司(簡稱市政公司),楊勝華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楊勝華未經審批、評估,未支付對價,通過虛假股權轉讓、虛增注冊資本等手段,將市政公司的大部分股權轉至自己個人名下。截至1999年6月,楊勝華實際侵吞市政公司利益31.14萬元。2000年8月14日,楊勝華通過相類似手段,進行了“子公司反吞母公司”,將城建公司的大部分股權轉讓至市政公司。截至2000年8月,楊勝華實際侵吞城建公司利益2674.266萬元。
2000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間,楊勝華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城建公司的資金分兩次計3666萬元,用於其控制的市政公司及其前妻參股的一餐具制造公司的注冊增資,后收回款項。
高院審理認為,楊勝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委派,在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計人民幣2700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嚴懲。同時還利用其在公司、企業工作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行為又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鑒於楊勝華具有自首情節,涉案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03年4月,楊秀珠因貪污案發外逃,至今未緝拿歸案。據溫州市紀委2004年的通報,楊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額為2.532億元。隨后楊勝華外逃。
2011年6月28日,楊勝華懾於種種壓力回國,即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同年7月21日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新華網溫州12月19日電 記者張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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