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腐敗”的最大特征是“屏蔽”了“內部監督”,但外部監督呢?
過去的兩年間,河南許昌東城區拆遷領域60余人相繼被批捕、起訴,加上數人潛逃,東城征地辦全軍覆沒。涉案人員以拆遷之名“團購”了當地拆遷事務,貪污、受賄金額動輒數百上千萬元。辦案人員說,“進了這個圈子,不貪就成了另類,不貪就得受排擠,不想貪也得貪。”(12月18日《檢察日報》)
“組團腐敗”雖然是個新名詞,但其實質就是“一窩子腐敗”,一個單位全是腐敗分子,往往需要兩個條件:其一,單位是有相當油水的﹔其二,內部監督一點作用都沒有了。因為大家都變成了“黑道中人”。
“組團腐敗”的最大特征是“屏蔽”了“內部監督”,因為上行下效,因為心照不宣,大家可以一起腐敗。為此,會虛置各種制度。許昌市在規劃東城區拆遷時就制定了嚴格的審查制度,如紀檢、審計、財政單位三方監督,每一筆拆遷都要進行拍照、錄像等。可在工作量太大的借口之下,初期嚴格的監督制度開始變得形同虛設。因而,也造就了征地辦那一套潛規則,那就是“一損俱損,一榮皆榮”。拆遷沒有拍照沒有錄像,為何就沒有人對其查一查,難道征地辦說什麼就是什麼?更讓人驚訝的是,沒有了內部監督,難道連外部監督也沒有了?征地辦的工作如果是在強有力的“外部監督”之下,那還能如此造假嗎?
“組團腐敗”隻不過是証明了“內部監督”並不可靠,就像反腐敗走“夫人路線”不可靠一樣。面對征地辦這樣容易腐敗的單位,無論如何是要加強外部監督的,可事實上,即便這些工作人員胡亂操作,卻根本沒有“外部監督”力量進入,這也是形成“組團腐敗”的根本原因。
監督,唯有引入公眾監督,把權力裸露在“陽光”之下,“組團腐敗”才不會輕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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