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原環保部女官員劉以革因貪污公款30萬余元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昨天上午10點40分,62歲的劉以革被帶入法庭。近一年的羈押生活,令這個曾任環保部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和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強人,看起來格外蒼老。
據檢方指控,1998年12月至2006年1月,劉以革利用擔任國家環境保護部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中晟環保科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將中晟公司的56萬元轉入以其父親名義開立的証券賬戶,作為中晟公司賬外資金,后從中非法佔有8萬余元。1999年至2001年,劉以革以中晟公司名義與深圳市拓朴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將中晟公司的200萬元借給拓朴公司,之后非法佔有拓朴公司支付中晟公司的利息共計24萬元。
據了解,中晟公司是環保部下屬企業,1998年,劉以革參與中晟公司的籌建﹔1999年被任命為環保部機關服務中心的副主任,負責中晟公司的管理。
此案開庭時,劉以革表示這些貪污款項都被她用作公司打點,“我一個女同志,不勝酒力,酒桌上那一套我是不行的,為了公司的發展,我隻能用這個辦法”,所以她在最初接受檢方訊問時,心裡還是很坦蕩的,因為所有的支出都是用於工作,“但后來我明白了,這些支出都沒有憑証,我隻能接受貪污的指控”。
劉以革說,她從1968年參加工作,至今已有43年,並長時間擔任領導崗位,從沒有過任何違規違紀的行為。在中晟公司任職期間兢兢業業,帶領公司發展,為了支持中晟公司的業務發展,甚至將自己的房子和車子抵押出去。劉以革說,之所以會落到這樣的下場,有很大原因是因為中晟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健全,所以兩筆錢她都是放在賬外資金並沒有走賬,“這是大家設立的小金庫,體現出我們在管理上的混亂”。劉以革說,她對財務並不精通,直到案發前她才知道很多花銷如果走賬也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她把精力都放在了拓展業務上,沒有顧及財務制度上的缺失,對此她感到十分后悔。
對於劉以革“為公司打點關系”的說法,法院最終沒有認可。法院查明,劉以革在單位其他負責人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擅自決定、以個人名義將單位小金庫內的公款予以處置,已經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至於劉以革將貪污所得公款是贈送給他人,還是自己消費使用,均屬於貪污犯罪完成后對贓款的處置方式,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最終,法院以劉以革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對她從輕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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