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箱,期待陽光照耀
目前來看,“權力托兒”既有個體,也有群體﹔既有國家工作人員,也有社會“能人”。他們的共同特點是,有極其廣泛穩定的人際關系網絡,受到行賄、受賄雙方的信任。他們的存在,為行賄受賄開通了一條相對隱蔽的灰色通道,無形中降低了行賄受賄的風險成本。
安徽省淮南市的工程師林海因在工程招標、建設過程中,介紹他人賄賂,被法院一審判刑1年半,緩刑2年,他也因此成為淮南市第一個以介紹賄賂罪被判刑的人。在他的斡旋下,武漢建工公司成功簽下工程總造價為1748.18萬元的施工合同,而時任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的楊守海也如願獲得87萬元的好處,可謂作用不小。
這些“權力托兒”從中撈取的好處,既增加腐敗成本,也無形中增加了反腐難度,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權力托兒”並不是打擊重點,這導致他們能夠游離於法律的監管和懲罰之外。有專家認為,作為一種“權力暗箱”的衍生物,“權力托兒”既是腐敗蔓延的重要推手,也是當前反腐敗打擊的一大難點。“目前一些腐敗案件,牽扯到了大量單位、部門或個人。權力中間人的參與,使錢權交易出現網絡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社會發展室主任李煒表示,“由於取証難度很大,增加了腐敗的間接性、隱蔽性,也就無形中增加了反腐成本。”
因此,有關專家認為,要在制度設計上鏟除“權力托兒”賴以生存的土壤,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變“全能政府”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同時,在法律上應增強國家司法機關對“權力托兒”的威懾力。
治理“權力托兒”,最根本的是要治“權”。這或許是蔡夫軍案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網友熱評@蔚蔚牌:“權力托兒”雖然和行賄受賄行為有所區別,但介紹賄賂的危害也十分巨大。但現行法律、法規對它缺乏有針對性的制裁,我們要完善法律,絕不讓那些不法分子鑽法律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