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壟斷國企腐敗
11月9日,湖北省印發《關於推進社會領域防治腐敗工作的意見》,明確將國有企業等6大領域列為防治腐敗的重點。
對國企,《意見》要求加強資金資產、收入分配、職務消費監管和群眾反映突出問題的專項治理。
在地方上重拳出擊遏制國企腐敗的同時,更高層面的動作亦引人關注。
經歷了2009年15名部級高官涉貪落馬之后,2010年,中國迎來了壟斷性行業反腐的高潮。民航、石油、電信等系統一個個大案要案浮出水面。
接著是2011年,鐵道系統多位高官落馬。
公眾不禁發問,這一切僅僅是簡單的巧合,還是背后有著某種內在的邏輯?
梳理壟斷行業腐敗案件曝光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幾種途徑:
其一,因海外反腐計劃而被牽連。如西門子賄賂案之於電信行業﹔戴姆勒案之於石油石化行業﹔CCI案(美國控制組件公司)之於石化、電力行業。
其二,腐敗案件往往也是央企整合及行業重組的“副產品”。航空、電信、石油業的反腐風暴其實最早始於國資委推動的央企整合,由於行業重組、整合前要進行審計,所以查出了不少問題。
其三,腐敗案件因舉報而被調查、被關注。民航系統的內部人士就曾告訴記者,“民航系統的不少腐敗窩案來自內部人舉報。”
壟斷行業腐敗案件不斷升級,令人深思。
劉志軍案中,官方發布的消息稱,劉志軍對“鐵路系統出現的嚴重腐敗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有反腐專家認為,劉志軍固然難辭其咎,但滋生這一系統性腐敗的土壤並非劉志軍,而是多年來壟斷、集權和封閉的鐵路體制。無數案例反復証明,腐敗是壟斷、集權的必然產物,高鐵的大規模上馬,為掌握行政審批權力的鐵路系統官員,創造了腐敗機會。
切實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
15年前的1997年9月,“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現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
15年后,一些法律被基層“虛”待,似乎成為轉型期中國的一個尷尬。
接受本刊採訪的多名反腐專家認為,時下社會矛盾凸顯,社會管理亂象叢生,最大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一名法學教授不無憤慨地說:“這些年黨紀國法出台不少,但是你看看,得到執行的有多少?法律法規,在很多地方形同虛設。”
目前,包括現行憲法在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9件,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 。物權法、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這些立法充分彰顯了決策層“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執政理念,但在地方,執行現狀卻堪憂。
這之中,最為刺眼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帶頭、領導帶頭“違法”。
按法律規定,對拆遷本身或拆遷安置補償有爭議的,公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事實卻是,被拆遷者遭遇的常是不受理,或不立案。
最高法院提出,嚴禁“以服務地方中心工作”作為拒絕受理這類案件的借口,可謂點中要害。
我國當前反腐敗法規制度是世界上最多的,僅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頒布的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就達300多項,紀律條規出台之密集更是前所未有的。但腐敗現狀仍然令人憂心。
知名黨建專家黃葦町在接受本刊專訪時認為,隻有領導干部自己首先敬畏制度,帶頭嚴格執行制度,才能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反腐敗成效是制度乘以執行力,執行力不到位,再多的制度都是0。
(來源:《廉政瞭望》雜志 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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