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下午,黃埔區法院對廣州市交委原交通治理處處長龔一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龔一龍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2月,龔一龍任職期間,為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從廣州二汽公司取得電子路牌、自動投幣箱等採購項目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李某平賄送的10萬元,還非法收受廣州汽車集團客車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區某邊座椅公司等賄送的錢財共計68萬元。
龔一龍在庭上稱,他從未主動索賄,也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其作為交通治理處處長,只是對公共交通工具上採用的設備做事后監督、管理,權力有限,並不能為各家公司帶來實際上的利益,沒有帶來實際上的幫助,各家公司在送錢時都未表示有明確的請托事由,他認為這些錢款都是各公司用於加強與其溝通聯系之用。庭審最后,龔一龍還特地讀了自己寫的一篇論文,論述自己的崗位特征,可能存在的腐敗風險,借此告誡同行。案發后,龔一龍及其家屬向廣州市檢察院退繳贓款近4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一龍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超過10萬元,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龔一龍被行賄人檢舉揭發后,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並退繳了部分贓款,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判處龔一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記者/洪奕宜 通訊員/黃華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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