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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撰文:趙楊 趙岳行 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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