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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集團運輸部原部長張潤明二審被判無期 擁房產20處

2012年11月27日08:15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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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集團運輸部原部長張潤明二審被判無期

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

記者26日從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陽煤集團運輸部原部長張潤明,犯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妻穆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其子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今年57歲的張潤明曾任陽煤集團升華實業分公司總經理、運輸部部長。2011年10月,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潤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人民幣310萬元﹔判處張潤明之子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人民幣10萬元﹔張妻穆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對被告人張潤明非法所得全部沒收,上繳國庫。宣判下達后,被告人張潤明、張某當即提出上訴,被告人穆某表示服從判決。

經二審認定: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張潤明利用職務之便,在水氣管網工程改造、購買水、電表和在干部提拔任用等過程中,單獨收受多人賄賂,共計7166960元。其間,張潤明還與其子張某共同收受賄賂36.12萬元。任職期間,被告人張潤明還將自己的兩台裝載機、兩輛汽車和一台推土機轉租給自己管轄的單位,通過多結算費用等手段,從中貪污共計213300元。

二審法院還審理查明,截至2010年4月被逮捕前,被告人張潤明共有銀行存款、債權、車輛、購物卡、黃金首飾和在陽泉、北京等地的住房20處,總計財產價值47372001.69元,除扣除其正當合法收入外,尚有27237924.33元人民幣、美金1676元,不能說明其正當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審法院認為,張潤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濫用公權,謀取非法利益,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所指控的全部罪名成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潤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1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穆某明知張潤明的20萬元人民幣是受賄所得,仍然為其轉存、保管,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維持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的原判。對被告人張潤明,共計34979384.33元和1676元美金全部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霍雪飛)

(責編:李源(實習)、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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