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檢察官分析,舊城委連續3任官員落馬,存在主客觀原因:一是舊城委組成人員都是從各單位抽調來的,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二是舊城委的制約機制少,對領導干部制約力量很薄弱
□非常案件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縣舊城改造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職務犯罪案近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舊城委原主任車際審、原副主任王大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舊城委原工作人員王平江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這是天台縣舊城委第三任主要負責人落馬。
三人庭審均翻供
10月29日,天台縣人民法院依次審理王平江、王大孝、車際審3人職務犯罪案。在庭上,3人均翻供。
車際審在庭上反應最為強烈。這是他第二次出庭,與上一次審理已隔了一個月。但他和上次一樣,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據主審法官介紹,政府公務人員受審時,翻供現象普遍存在。“但是,我們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的,被告人無法提供新証據而隨意翻供,我們不予採納。”該法官說。
車際審於2007年4月至2010年3月底,任天台縣舊城委主任、黨工委書記、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下半年,車際審明知當地居民姜某已經於2005年11月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領取了一次性補償款、同意拆遷的情況下,仍同意舊城委拆遷科工作人員王平江對姜某重新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建議,並在姜某拆遷戶情況調查表、《產權調換協議書》等書面材料上簽字。結果,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347808元。
其間,為了盡快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姜某前妻袁某(二人於2007年10月辦理了離婚登記)給車際審送去15000元。車際審收下。
同樣,因為幫助朋友親戚搞定產權調換協議,兩人在喝茶時,車際審收下了朋友塞給他的兩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車際審堅稱自己是被冤枉、被陷害的。在庭上,他提出3點自辯意見:他之前的供述都是被迫的、違心的﹔証人袁某的証言是栽贓陷害﹔法律規定行賄和受賄同樣有罪,如果他有罪,也應該追究行賄者的法律責任。“如果確實犯罪,我敢於面對。”他說。
休庭10分鐘后,法庭經過商議,認定車際審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和1年,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追繳違法所得35000元。
王大孝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追繳違法所得35000元。王平江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3人及其家人聽到宣判后,情緒激動,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
一把手接連落馬
天台縣舊城委是一個臨時機構,前身叫天台縣人民路建設指揮部,之后,雖幾經易名和管轄領域變化,但其主要職責始終是“舊城改造”。
據了解,自人民路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劉聖永開始,舊城委連續3任一把手均因貪污、受賄或瀆職而落馬。
劉聖永擔任總指揮后,外出不論是公干還是私事,差旅費經常向單位報銷。因為可報銷,吃住要求高檔,去杭州游玩、去上海買房等住宿費用,每次報銷數額均以千元計。最終,事情敗露,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劉聖永落馬后,曹公源上任。他不在報銷上動手腳,在其他方面卻“糊涂”了。2004年上半年,城關糧管所與居民因拆遷安置問題產生糾紛,曹公源收受當事人一方1萬元,解決糾紛﹔2005年夏天,裴某感謝曹公源安排人員整治金貿賓館周圍環境,送給他1萬元,他收了﹔2006年4月,章某送給曹公源5萬元,希望他能在某一工程上給與關照,他接受了。曹公源最終被判有期徒刑8年。
車際審是第三個在這個位置上落馬的“一把手”。
與這3任“一把手”一同落馬的,還有該單位“二把手”、“三把手”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在偵查、起訴階段,他們都承認犯罪事實,在庭審時,多數被告人又選擇翻供。
翻供無效后,他們繼續上訴,但最終都獲刑。曹公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他的原搭檔王紹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他們經過上訴后,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8年和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