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協機關服務中心原主任李旭明,受人請托,為他人“牽線搭橋”辦事,涉嫌受賄罪,20日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受審。
李旭明曾先后擔任廣東省政協辦公廳聯絡處副處長、廣東省政協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李旭明利用其擔任廣東省政協辦公廳聯絡處副處長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深圳市高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先生(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時任清遠市國土局局長吳某某的職務往來,將深圳高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存押於清遠市國土局的征地預留款2800萬元退還給該公司用於資金周轉。事后,李旭明兩次收受了吳先生賄送的10萬元。
2010年間,李旭明在擔任廣東省政協機關服務中心主任期間,為工程承辦人廣東榮基鴻業建筑工程總公司謀取利益,使該公司遭到的廣州市建委扣分處罰被取消,並獲特許在廣州亞運會期間繼續施工。李旭明分兩次向該總公司負責人麥某某索賄人民幣3萬元。(記者練情情 實習生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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