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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縣長受賄、玩忽職守受審 涉其胞弟房產項目案

2012年11月08日09:34   來源:中國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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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嘉善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黃曉明,受賄、玩忽職守一案,7日上午九時在浙江海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曉明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被告人黃曉明逮捕前系嘉善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系嘉善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2年6月5日經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嘉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月19日由嘉興市公安局執行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黃曉明在擔任嘉善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嘉善縣交通局局長、嘉善縣建設局局長兼任新城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嘉善縣中國木業城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下屬嘉善木業城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馬某、樓某、陳某等財物人民幣2705000元、澳元5000元。

檢方還指控,2010年,黃在擔任嘉善縣副縣長分管嘉善縣建設局、國土局等部門,兼任縣土地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及下設辦公室主任時,曾在土地委辦公室專題會議上,討論其胞弟黃某擁有股份的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而該項目超建筑面積四千多平米需補交地價等問題,但黃曉明作為主持人,竟在該會上發表支持開發商的傾向性看法,影響會議票決。檢方認為,黃曉明還存在無視土地評估報告中估價對象有錯誤、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等問題,不認真履行監督、糾錯補正的職責,又不認真履行審批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345.4607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對被告人黃曉明應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應數罪並罰。

被告人黃曉明當庭表示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所有事實。本案將擇日宣判。(中新網嘉興11月8日電趙小燕 通訊員 彥明)

(責編:李源(實習)、王爔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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