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官員貪腐雖然也需要綜合治理、循序漸進,但關鍵還是要靠健全權力制約和有效的“早發現”機制,其他都只是輔助性的措施。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的反腐敗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刻不容緩
剛剛結束的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再一次聚焦“反腐敗”問題。會議強調,堅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我黨一貫的政治立場,也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政治問題。會議認為,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艱巨。必須堅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變警鐘長鳴。
應當認識到,腐敗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官員腐敗更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焦點。腐敗與經濟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結構都具有非常密切的關聯。通過調研,人們發現自1989年開始,我國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的官員貪腐案件便開始呈逐年上升的態勢。這一方面是因為反腐敗力度比較以往有了加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會進一步轉型發展期,官員犯罪不斷趨向嚴重的程度。根據統計數據分析,有70%到80%的案件發生在中央提出加大反腐敗力度的時期,國家工作人員“頂風作案”情況佔到整個職務犯罪數量的百分之七八十。這也說明,刑罰威懾的作用並沒有完全有效地顯示出來,在權力制約的機制上,還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同時,官員腐敗面也出現了“領域性”擴展,並已呈現出“前腐后繼”的狀態。“三機關一部門”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官員犯案也較為頻繁。
在職務犯罪中,受賄犯罪的比例最高,黨員領導干部和“一把手”犯罪居高不下。從司法角度來看,官員犯罪取証較難,檢控也十分不易。比如,受賄案件大多都是“一對一”的証據形態,如果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証據原則判斷,相當一部分涉嫌受賄的案件最終難以定案。同時,根據國際上犯罪學的研究成果——“黑數”理論,在職務犯罪問題上,司法查處的可能還是實際發生的1/6左右,另有5/6並不能獲得及時揭露和懲處。如果按照這個比例去推算腐敗犯罪現象,那確實更不能樂觀。
從研究的角度上看,我們必須建立起一套切實有效控制腐敗發生和早發現的機制和工作措施。在及時查處案件和處罰犯罪官員以外,更須迅速建立一套完整的官員權力運行監控體系,使官員權力受到約束、權力運行更為透明和程序化,家庭財產公示並受到有效的監督,避免形成“暗箱操作”和“燈下之黑”。
在反腐敗刑事策略的運用上,針對“犯罪黑數”較高、証據要求提高、實際檢控不易等難題,可以考慮引進司法上“交易”制度的合理成分,使查處犯罪獲得司法上的“利益最大化”。在這點上,我們不必避談司法上的控辯交易問題,因為適當放寬對主動檢舉受賄的行賄者的刑事追訴,其實就是在追求追究職務犯罪的效益最大化。這種司法上的交易,從形式上看似乎有些突破“有罪必罰”觀念的框架。但我想,在現行法律原則下,我們完全可以對情節並不十分嚴重的行賄行為援引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規定,給予非犯罪化處理。法律和司法鼓勵他們以積極的行為印証受賄,其實本身就是為了有效查處受賄犯罪的不得已之舉。這種“不得已”在很多的社會、法律現象中都客觀存在並被証明是有效的。因此,我們也完全不必很形式化地去予以全盤否定。
當然,從宏觀角度上考察,行賄不斷,受賄很難在根本上加以遏制。但這並不是說,官員受賄現象是由行賄人所帶來的。控制官員腐敗的著力點,始終應該是強化對權力的約束和監控,我們當前反腐敗的主要任務,也始終應當是加強對權力的分散性配置和權力濫用的有效制約。
正如中央紀委全會所指出的,目前,我國權力制衡的機制依然不夠完善,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和制約性還不強,嚴厲的處罰雖然起到了處罰具體貪腐官員的作用,但對全面預防腐敗目標的實現則依然顯得不夠。曾經受到社會尤其是學界廣泛討論的“高薪養廉”問題,在權力膨脹、貪腐犯罪金額不斷攀升的現實面前,也已很少被人再度提起。因此,不少人開始對“高薪養廉”之說持“謹慎”態度,認為試圖通過提高有限的薪水去遏制腐敗,已經難以起到實質性的作用。預防官員貪腐雖然也需要綜合治理、循序漸進,但關鍵還是要靠健全權力制約和有效的“早發現”機制,其他都只是輔助性的措施。
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的反腐敗工作依然任重而道遠,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