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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我亲历的中央纪委故事》选摘

中纪委办案“老将”亲述成克杰等大案要案处理流程

2019年07月23日09:55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者按:近日,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连载了由中国方正出版社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离退休干部局组织编写的《传承——我亲历的中央纪委故事》一书。本书以口述实录方式记录中央纪委恢复重建以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节点、重要工作及其背后的故事,追忆陈云、邓颖超、黄克诚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纪检人的崇高风范,回顾重要党内法规出台经历,讲述端正党风、查处大要案、受理信访举报等工作中的故事。为全党全社会了解反腐败历程和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全新视角和丰富资料,也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提供了学习参考。>>>详细


刘振宝:30个笔记本记录了我们战斗的日日夜夜

刘振宝(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原正局员),男,汉族,1955年3月生,河北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2月进入监察部工作,先后在监察部第四监察局、案件审理司,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2015年4月退休。

我在中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了差不多23年的时间,到退休的时候,亲自办理的大案要案不下几十件。当了室领导之后,参与了许多案件审理指导工作,光讨论案子的笔记,我就记满30多本,后来按照保密要求全部上交了。本子从最开始的牛皮纸笔记本到后来的黑色硬皮笔记本,厚厚一大堆,记录着我和同志们一起战斗过的日日夜夜,记载着这么多年我们审理干部的心血和汗水,也见证着多年来反腐败工作的艰辛与不易。

案件审理工作是“关口”“出口”“窗口”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的职责,一是审理中央纪委自办案件,二是要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的报批案件,三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机关、事业、企业、个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此外,还有申诉复查、调查研究和对全国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工作进行指导,等等。案件审理工作是纪委执纪履责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党的十八大前,中央纪委监察部有8个纪检监察室,现在已经是16个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室了,所有需要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最终都要移送审理室。审理室经审理后写出审理报告,提交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责任是很重的。

同时,审理室也是一个需要直接与司法机关衔接的部门,就是违纪案件审理完、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处理以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由审理室来移送。现在的说法叫“纪法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纪委监委办的案子,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还是要由审理室最终把关、移送。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峰岩同志当年分管审理工作时,总结审理室是三个“口”,即“关口”“出口”“窗口”。案件从相关的纪检监察室移交过来,审理室要认真审理把好质量关,这是“关口”;“出口”就是我们最终给这些案件一个结论,不管是轻处分、重处分,都是通过审理室;“窗口”就是对外,通过我们的审理工作,来看中纪委办案是不是依规依纪依法,是不是公正合理。

这么多年,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始终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察工作的发展同向同行,始终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同频共振。

首先,有关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等,从无到有,从逐步建立到不断修订完善,推动纪检监察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

恢复重建后的中央纪委在1979年年初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确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是,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审查处理案件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反复核实材料,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党的一贯政策,做到定性准确、结论恰当、处理正确。这对开展好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后,中央纪委制定了党的纪检机关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控告申诉等方面的程序性条规。从20世纪80年代末到1992年,先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等3个程序性条例。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统一了量纪标准,严格了办案程序,并使检举控告、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互相衔接,为正确地执行纪律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同时,还制定了《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等规定,进一步提高了纪检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005年,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作出明确规定。健全和完善了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制度,完善了依纪依法办案的相关制度,为确保办案工作“无事故、无投诉、无申诉”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8年,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后,在机关内部完善工作制度,研究制定或修订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案件申诉复查、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线索管理、移送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努力形成一整套科学、严密、有效的查办案件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加强了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环节的监督。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审理、移送案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

伴随着改革前行,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党和国家的很多方针、政策在发展的道路上,会根据不同情况不断调整、改善、优化。这一点从我们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中也能够确切地感受到。我们从一段时期、一些案件中总结、梳理出那一时期腐败问题的共性、特点、走势,能够发现很多新的问题、情况和动向。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很多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党纪法规、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

比如说,现在刑法上受贿罪的构成,在犯罪主体上就增加了“特定关系人”。十多年以前,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的很多案子,受贿人不只是配偶、子女等亲属,还有情妇、司机、秘书等,在审理上怎么规定这类人在那时还是个新问题。还有就是一些领导干部以不同的行为方式收取不正当利益,中央作了很多禁止行为的规定,但违纪人员和腐败分子总会有新的办法来试图规避。你有100条禁性规定,他可能就有101个行为。后来就出现了收受干股、房产价值怎么认定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问题。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写了报告,提出了这些问题,后来最高法专门发了一个文件做了初步的规范,再后来在党纪处分条例、刑法修正案中都做了相应调整。

还比如,早些年对党员干部炒股票处理很多,那时干部不许买股票,后来形势发展了,普通干部可以买股票,但为了跟领导干部的职权脱离开,规定处级以上干部不许买股票。再后来进一步发展为党员、领导干部都可以炒股票,但是不能利用职权买内部职工股,不能利用职权获取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把与之有关系的职权限制住,这都是案件审理室从实践中总结、提出的建议。

当时,在审理案件中还遇到一个困境,就是监察部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只能在国务院的管理范围内。有很大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涵盖不进来,涉及这些人的处理从程序上来讲很费劲。审理室就制定了一个对7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是针对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以及工青妇、民主党派等,这些部门和组织中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审理。现在就好办了,《监察法》拓展了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这点非常好。所以说,改革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先发现问题,然后在某个切口上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经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动全局的改革。

还有一个程序上的创新,就是“提前介入”。过去,纪检监察室独立办案,案件审理室独立审理,纪检监察室办完案子,移交给我们。我们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上的审理。这是完全不掺杂感情的根据证据定性量纪的技术工作。另一方面,有些案子调查时间比较长,尤其是中纪委查办的案子,涉案干部级别都比较高,工作量非常大。调查组的同志不分黑天白夜地战斗,为了取证还要全国跑,战线拉得很长。办完移交审理的时候,时间就非常紧。

根据这些情况,我们采用了“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所谓“提前介入”,就是案件查到一定程度,正式移送审理前,纪检监察室提出要求来,领导批准后,审理室的同志提前介入案件。已经查清的问题,我们就先开始审查,一旦发现问题,马上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来。整个工作实行流水作业,查清的问题陆续再给我们,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也提高了质量。大概从2007年以后,普遍采取了这种方式。

中央纪委历届领导都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时间,也要求审理工作独立,不受影响、不被干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要把案子办成铁案。

几十年来,中央纪委审理室不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还通过对下指导,带动、提高纪检监察系统整体业务水平。这些年,全国各级纪委都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办了许多案件,各级纪委的审理部门都去把关,他们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全系统处理案件的质量。他们处理得好,也会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受处分人申诉的问题。所以我们每年都要组织业务培训或者以会代训,传达中央、中纪委领导的新要求新精神,总结近一段时间内出现的问题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交流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一些新的程序、办法、经验,这对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事求是、客观准确,

力求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1999年12月,中央纪委领导指示,要求审理室加快成克杰案件审理,在次年春节前报中央。我们提前介入并马上转入正式审理,调查组的同志不断把案卷送到我们办公室。当时我们有间大一点的办公室, 6个人一屋,晚上走不了,也没有床,大家只能在沙发上短暂地坐着或者半躺着休息,加班加点地干。针对很多特殊情况,提了很多方案,下功夫研究,最后拿出比较准确的审理意见,在中纪委常委会上一致通过,并上报中央。从审理工作的角度看,成克杰案的审理报告也是一次很大的创新,改变了以往审理文书的一些写法,结构更合理,语言更精练,描述更准确,成为此后一段时间审理报告的一个模板。

另外,在处理程序上也是一个开创。2000年4月20日,中央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中央纪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开除成克杰党籍;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罢免成克杰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韩桂芝案的处理也是个特殊程序。2004年5月29日,韩桂芝被黑龙江省委免去党内一切职务。6月10日,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议通过免去韩桂芝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这时她就是一个没有职务的党员,没有任何职务就应该由同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同级党委又没进行调查。后来我们起草处分决定,经中央批准,由黑龙江省委作出“双开”处分。这种程序上的特殊处理,就是根据党章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的一种比较合理、妥当的方式,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错。

这么多年,经我办理的案件数不胜数,这些被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都是从基层一步一步干起来的,个人成长不容易,组织培养也不容易,走到这一步非常可惜,是个人的损失,也是组织的损失。有的干部搞经济工作,天天跟老板打交道,为了经济发展谈项目、招商引资等,环境很复杂,心态会慢慢发生变化。所以我认为党的十八大以后,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这是十分正确的。第一次犯错,犯个小错都还胆战心惊,可慢慢不觉得是事儿了,就会一步步发展成大问题,也就无法收拾了。

党的十九大后,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进行了内设机构调整,我们现在有16个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室,有的继续在审查调查案件,有的在加强日常监督,案件审理室的责任也更重了。我作为一个退休的老纪检人、老审理干部,感觉很振奋。相信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奋斗努力下,我们的党会越来越好,我们的国家也会越来越好。

(摘自《传承——我亲历的中央纪委故事》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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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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